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费多少费用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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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收费主体:市劳动局。收费标准: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300元;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50元;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00元。

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费多少费用

这世界上几乎绝大多数的事情都是有付出才会有回报的,所以在工伤前期有一些必须要承担的费用,为了最后能够获得一个较好的结果是不能够在这些小钱上斤斤计较的。就像是当初虽然申请工伤认定是免费的,但是有必要做工伤伤残鉴定的话就一定要了解一下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费多少费用?

一、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费多少费用?

(一)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主体:市劳动局。

(四)收费标准:

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300元

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50元

3、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00元

二、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 属因工伤残的, 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但是目前大多数城市工伤鉴定的收费标准是250元左右,一些小的县城收费标准达到了200元,具体的收费标准到时候提交申请材料的时候工作人员都会告知的,而且工伤伤残鉴定的费用工作人员肯定也不会胡乱的收取的,这些都是属于非营利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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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残鉴定机构由谁指定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通过司法程序的,应当由组织双方抽取鉴定单位,再到鉴定单位去做。
2、对于诉讼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单方不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鉴定。
3、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判、鉴定。
二、伤残鉴定的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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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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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别评定原则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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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理有关部门(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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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能力鉴定;
2.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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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会议,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被鉴定人情况和每位医疗专家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的意见;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相关情况、专家成员意见和工伤政策规定,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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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签发《安徽省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或《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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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定要求
1. 劳动能力鉴定应严格按照工伤政策和国家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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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实报实销,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规定标准,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且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可以要求补助交通费和食宿费,具体费用参照当地规定标准
3、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具体费用参照规定标准
4、停工留薪工资: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般不超过12个月
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地相关规定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工伤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纳工资、缴费工资。
7、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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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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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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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
aO2
4.1~8kP
a或P
a
CO2
7.9~6kP
a;
(2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
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
d
d-
chi
ari综合症;
(2
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
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
7)全胰切除;
(2
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
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
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
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
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
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
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
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
6)尘肺Ⅲ期;
(2
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
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
1)粒细胞缺乏症;
(3
2)全胃切除;
(3
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
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
D
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2)利手前臂缺失;
(2
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
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
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
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
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
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
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
1)心功能不全二级;
(3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
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4)肺功能中度损害;
(3
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
6)尘肺Ⅱ期;
(3
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
8)呼吸困难3级;
(3
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
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
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
4)慢性白血病;
(4
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
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
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
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
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
1)永久性膀胱造瘘;
(5
2)重度排尿障碍;
(5
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
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
5)双侧肾上腺缺损;
(5
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
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
D
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
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
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
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4)非得手前臂缺失;
(2
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
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
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
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
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
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
4)瓣膜置换术后;
(3
5)双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中度损伤;
(3
7)呼吸困难3级或P
aO278~
10.7kP
a;
(3
8)肝切除1/2;
(3
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
1)胰切除2/3;
(4
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
3)胃切除3/4;
(4
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
(4
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
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
8)慢性中毒性肾病;
(4
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
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
2)两侧、副缺缺损;
(5
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4)缺损;
(5
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闭锁;
(5
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
D
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
3、1/5;
(2
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
2)三肢瘫肌力4级;
(2
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
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
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
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
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拇指缺失;
(3
2)一侧踝以下缺失;
(3
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
cm以上者;
(3
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
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
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
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
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
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3)肝切除1/3;
(4
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
5)胰切除1/2;
(4
6)白血病完全缓解;
(4
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
8)胃切除2/3;
(4
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
1)一侧肾切除;
(5
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
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
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
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
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
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
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
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
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
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
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
1)一前足缺失;
(3
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
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
4)下肢伤后缩?lt;3
cm、2
cm者;
(3
5)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轻度损害;
(3
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
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
9)放射性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1)肺切除1/4;
(4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
4)成人脾摘除;
(4
5)胰切除1/3;
(4
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
7)白细胞减少症;
(4
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
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
1)小肠切除1/2;
(5
2)结肠大部分切除;
(5
4)轻度排尿障碍;
(5
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狭窄;
(5
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
D
bhl或一耳=91
D
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
3、2/3;
(19)牙槽骨损伤长=
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
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
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
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
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
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
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
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
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
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
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
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
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
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
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
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
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
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
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
2)肺段切除;
(4
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
4)肝部分切除;
(4
5)胆道修补术后;
(4
6)脾部分切除;
(4
7)胰部分切除;
(4
8)腹壁缺损10
cm左右;
(4
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
1)一侧肾上腺缺损;
(5
2)输尿管修补术后;
(5
3)尿道修补术后;
(5
4)一侧、副切除;
(5
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
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
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
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
D
bhl或一耳损失=71
D
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
cm,牙脱落4个以上;
(2
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
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
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
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
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
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
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
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
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
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
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
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
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5)肺修补术;
(3
6)支气管成形术;
(3
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8)乳腺成形术后;
(3
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
1)子宫修补术后;
(4
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
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
D
bhl,或一耳=56
D
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
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
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
3)鼻中隔穿孔;
(2
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
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
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
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
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
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
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
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
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
7)胸壁异物滞留;
(3
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
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
1)胰修补术后;
(4
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
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
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
5)肾修补术后;
(4
6)膀胱修补术后;
(4
7)卵巢修补术后;
(4
8)输卵管修补术后;
(4
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
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在我国对于交通伤残等级如何鉴定
[律师回复]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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