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工作加班不给加班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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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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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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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中,加班是我们司空见惯的是,然而在很多特殊情况下无论是员工还是企业都不清楚怎样算是加班以及在不同的情况下,加班费应如何计算。下面小编我将会针对出差工作加班不给加班费么这一问题整理一些的相关法律信息。

一.法定假日轮休加班费怎么算?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日正好是公休假日的(如周六、周日),属于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加班费;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假期、“十一”假期等)的,要依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均按照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平均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但如果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的,也是有加班费的。除此之外,其他时间加班没有加班费。

如果单位没有申请这两种特殊工时制度,那就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来计算。这样的话,上两天休息一天就存在加班的情况,因为每天工作不能超过8小时,8小时之外的就属于加班。虽然单位安排上两天就休息一天,但法律规定,周六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但平时8小时之外的加班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是不能补休的,也就是说,单位即使安排补休,也一样要发加班费。

二.什么是加班?

所谓加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

三.加班有时间限制吗?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四.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例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作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作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加班和值班的区别是什么?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而加班则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质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以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休息场所、劳动者是否有睡眠时间等综合判断。

如果认定为值班,则不支持加班费计算,但劳动者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惯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值班待遇如值班津贴等。

六.员工主动加班,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这表明,加班的前提是协商,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劳动者也有权拒绝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并且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扣罚奖金或福利。假如员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自己主动加班的,则不能视为加班。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用人单位缺乏任何关于加班审批程序的规定,且以考勤卡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此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就可将考勤的统计记录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在一些地区的司法案例中,也将这种情况视作用人单位对员工加班事实的默认。那么,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七.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如出差期间包含法定节假日则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计算,遇到正常休假日则按照正常休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计算,处在正常工作日即可按正常的加班费计算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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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上面对拖欠和克扣工资有明确的定义。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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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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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节假日出差算加班,正常情形下在节假日职员都是可以休假的,若是单位由于工作的需要,向要派遣职员在节假日期间出差,此时也会被认定为是在加班,故此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给该出差职员一定数额的加班费,若是单位不愿意支付,职员也可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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