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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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是滞纳金。

二、在我国行政处罚罚款怎么交?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罚款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区(市)县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的除外。

4、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5、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6、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

其实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说白了就是不交罚款的滞纳金的,在行政罚款的通知书当中都已经明确的告知了当事人交罚款的期限和银行,所以当事人如果无缘无故的不交罚款,那按照预期的具体期限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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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一项、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至元处以罚款。”
三、违法行为:在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爆破、打井、挖沙、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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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第四项、擅自爆破、采石、挖沙、取土、打井、采伐林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罚款:擅自爆破、打井的,处工程造价倍的罚款;擅自采石、挖沙、取土的,处价值倍的罚款;擅自采伐林木的,按本市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法规处理。”
4、《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四项、擅自爆破、打井的,处工程造价倍的罚款;擅自挖沙、取土的,处价值倍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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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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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备。”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的,除令其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外,并处以损失金额倍以下的罚款。”
4、《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五项、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的,处以损失金额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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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依据有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依据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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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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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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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拘留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
5、适用机关不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人民法院决定,司法警察执行,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行政拘留公安机关。
6、羁押期间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司法拘留15日以下;行政拘留15日,并罚时不超过20日。
一旦违反行政法律规定,就可能被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案底在公安机关长期保存,可以查询,对报考公务员以及特殊部门雇员的当事人的政审环节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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