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商标许可合同自何时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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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会在双方签字之后即可生效,也可以是支付了足够的商标使用费之后生效,还可以是将商标许可合同递交给工商局商标备案之后即可生效。
我国法律规定商标许可合同自何时生效?

商标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就像人的一张脸一样,起到宣传的作用。一个好的商标需要商标的所有人通过自身的质量控制和好的宣传方式多年积累和宣传才能达到。由于合作或转让等关系,商标许可经常会出现在的经济市场。那商标许可合同自何时生效呢,下面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下。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权限而签订合同,一般被许可使用人需要向指商标权人支付使用费。那么商标许可什么时候生效呢?生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商标许可要生效需要具备一定的生效条件,具体如下:

1、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签名、盖章。

2、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金额全额费用必须交付给甲方。

3、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4、乙方使用在甲方授权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需要环保产品认证,政府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署,或指定机构国家认证。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必须达到标准。必须出具国家行政部门负责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只要商标许可满足了以上条件,那么商标许可的生效时间就以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为准。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许可需要到商标局进行备案登记,但是实际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经登记也是可以生效的。

但是需要声明的是即使得到了商标使用许可,也仅仅是获得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所以如果想要真正获得一个商标最好的方式是注册一个。当然为了保证商标注册的成功,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最好到商标网(//www.iprlabel.com/)查询一下商标,排除在先近似商标,确保欲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和新颖性。

并由使用方支付相关费用后生效。但这其中还包括一些细微的条件值得大家注意,首先必须签字盖章后,商标的所有人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工商局的的相应的商标合同备案后才能生效。另外为了保险起见建议大家还是到当地的商标局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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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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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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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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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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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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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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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库存产品是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仍旧可以销售,此种销售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因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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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对抗力
  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一般含有这样的表述:“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在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商标局备案”。那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一定需要备案呢?
  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至此,我们找到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交商标局备案条款的出处。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不经备案,是否就不具备效力呢?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经备案才能产生效力,因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条件与普通合同一样,一般而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式合同法、内容合法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便具有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经备案的,许可双方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但前提是该第三人应该是善意的。为帮助理解,我们提供以下两个案例:
  
(一)例如:甲为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甲乙双方先行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不久之后,甲方与丙方(丙方并不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存在)签署了转让前述注册商标的合同,并将该合同提交商标局办理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的,此时,对于善意的丙方,乙不能以其在先的商标许可进行对抗,其权利救济方式只能是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例如: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随后,甲方与丙方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合同,许可类型为排他许可,已备案。该种情况下,丙方作为善意第三人,有权要求排他使用许可使用商标,而乙方不能以其在先的商标许可进行对抗,其权利救济方式只能是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三、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对抗力
  虽有如上阐述,但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合同,是否就完全不具备对抗力呢?其实不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便享有商标使用权。而对于对注册商标不享有任何权利的第三人,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同样享有对抗权利。例如:甲方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人,乙方为使用被许可人,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但出现丙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那么此时,商标使用被许可人有权主张其合法权利。具体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 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 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 可以提起诉讼。”
  综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不是一定要提交商标局备案,但经过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能够更好地保护被许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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