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财产侵权保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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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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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如为第三人导致,保险公司可以协助向第三人追偿。如觉得麻烦一时半会追不到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但是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如果追回的钱少于等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那就是保险公司收回。如果超出,超过部分自己收款。如果追不回来,那就没办法。
第三人财产侵权保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有些财产侵权案件当中其实是由于第三人的介入才导致的,可现在也有很多人购买的都有保险公司的财产侵权险。人们在遇到类似状况以后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首先让保险公司赔付,不过这种由第三人导致的财产侵权在赔付的时候不是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第三人财产侵权保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第三人财产侵权保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损失属于保险责任, 如为第三人导致,保险公司可以协助向第三人追偿。如觉得麻烦一时半会追不到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但是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如果追回的钱少于等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那就是保险公司收回。如果超出,超过部分自己收款。如果追不回来,那就没办法。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承保流程

保险公司承保流程:

(1)核保

(2)作出承保决策

1、正常承保。对于属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予以承保。

2、优惠承保。对于属于优质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低于标准费率的优惠费率予以承保。

3、有条件地承保。对于低于正常承保标准但又不构成拒保条件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通过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加收附加报费的方式予以承保。

4、拒保。如果投保人投保条件明显低于承保标准,保险人就会拒保。

(3)缮制单证

(4)复核签章

(5)收取保费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成功承保后,保险公司一般回向法院发一份担保函,以用来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三、财产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的侵权与无过错责任的侵权之构成要件:

1、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2、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应为三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具备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是无过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本质特征。

由此可见,第三人财产侵权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会赔付的,但是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也会给保险人先行垫付一部分,但是当事人必须要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第三人应该承担最终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然后追回来的财产再由当事人如数交还给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肯这样做的话,那当然是最好的,大多数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其实都不愿意冒这种风险的,还是在于找到第三人要求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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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机动车无偿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既不享有运行利益,又不进行运行支配的,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或者应知挂靠经营者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提供挂靠的,被挂靠企业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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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严格来说,解释将两人以上侵权的几种情形用一条来说了,而侵权责任法责任是把它区分开了,具体如下:
1、共同侵权:理论上的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同共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侵权,它的要件是:
①二个人以上
②两人的行为之间有关联性
③两人存在共同过错(故意或过失)
④造成了单一侵害结果。《解释》的
第三条,
第一款前半部份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的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说的也是这种情况。
2、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行为,造成结果不能确定的侵权,它的要件是:
①两人以上
②各自实施危险行为[行为之间无关联或结合]
③过错[无意思联络]
④不能确定谁造成
⑤连带责任《解释》
第四条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说的也是这种情况。
3、无意思联络多数人侵权:数人无共同过错由数个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这里面存在两种责任承担方式:
首先,连带责任,它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数人数行为无意思联络③损害后果统一④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解释》的
第三条后半部份说的就是这种情况:“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条说的也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按份责任:能确定大小各自分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平均赔,他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数人分别实施行为无联络但后果同一;《解释》的第三条
第二款讲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讲的也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多人共同侵权,进行更为细致的归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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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说。实际上你说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一、十二条,只在讲一种情况,那就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当然,这是因为,在《解释》出台多年以后才有《侵权责任法》的原因。不知道,我以上的回答你是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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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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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但是关于小说相似度多少才算侵权这一问题。相关法律没有做明确规定,相似度多少算侵权不能一概而论,这个要以消费者的眼光来看,要结合作品的本身,是否造成了侵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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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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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地产相邻权的实质是对房地产相邻各方行使房地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它主要包括相邻通行权、施工相邻、管线相邻、用水相邻、防险相邻、环保相邻、地界相邻、共墙相邻、通风采光、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以下主要介绍常见的相邻通行权、施工相邻权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相邻通行权
(1)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如果除经由该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
(2)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施工相邻最高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相邻他方土地的,他方应给予便利,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土地的范围、用途、期限,土地权利人不得对临时用地人加以不合理的限制;
2、临时占有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用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该规定第5条明确指出::“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邻关系。”城市异产房屋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
1、所有人或使用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顶、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煤气暖气管道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2、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相邻一方所有人无权擅自同意让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
3、一方所有人如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除须经需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4、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的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生活中“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呢

一,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

二,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三,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请求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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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同多少算侵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文字,就看是否是同一文字来认定,图形的话就找相关人员来确认了,不过商标注册的时候如果近似前期会被驳回不予初审,但是可以根据《商标法》三十四条规定有一次复审的机会,通过复审可以完成商标注册,这要是经核准注册就不算是侵权了。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具备下述三个构成要件的,构成侵权行为: 1)商标是否相似商标近似主要从商标的音、形、意、构成等角度进行分析。 2)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侵权的权利和相似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但是关于小说相似度多少才算侵权这一问题。相关法律没有做明确规定,相似度多少算侵权不能一概而论,这个要以消费者的眼光来看,要结合作品的本身,是否造成了侵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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