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如何处置?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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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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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2、“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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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得到刑事处罚。那么,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置呢?关于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首先应该构成共犯的条件,其次,共犯同时构成了诈骗罪。那么关于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的处罚都有哪些呢?

一、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了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其一、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

其二、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有责性)。

据此犯罪的实体是违法性与有责性。但是,由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只有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才能成为犯罪的实体之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根据1997年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共有四种行为表现形式,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第四种行为表现形式,即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中对“恶意透支”的解释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共同受到法律的惩戒。大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要注意合理消费,一旦信用卡过度透支,最终还不上信用卡欠款的话,是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以信用卡诈骗罪而进行处置的,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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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共犯怎么判 (一)主犯如何处罚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如何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如何处罚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我们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坏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坏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 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
诈骗罪共犯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共犯怎么判 (一)主犯如何处罚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如何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如何处罚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我们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坏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坏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 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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