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都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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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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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开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都有哪些规定?

工伤认定作为受到工伤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合法权益各地方应积极为劳动者进行办理,但有些单位不予出具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对此次部分工伤认定结果有较大冲突时。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下面小编就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都有哪些规定为大家进行讲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开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毒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两者之间是否有冲突?如果有冲突,应当优先适用哪一方的规定?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应当从立法本义上去理解,而不能断章取义、牵强附会,因工伤认定是行政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作出决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当事人对工商认定结论不服,将行政复议前置,有利于加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解决问题。

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不是提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从立法本义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应当是将行政复议作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但为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两者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在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的法律在办理这类事件时还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办事原则,切实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相关的办理时间做了较为明确的说明,希望大家要仔细阅读以免过了有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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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
(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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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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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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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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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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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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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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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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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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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费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是增强企业职工维权意识。劳动者在进入企业务工时必须想尽一切办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防患于未然。除此之外,劳动者也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报名登记表、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友证言等。
二是树立用工单位风险意识。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风险意识不强,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者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职工伤亡事件后往往以各种理由规避责任。因此企业要积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通过工伤保险的渠道化解风险。
三是加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力度。劳动保障机关对辖区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特别是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是加大司法保护弱者的力度。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要从案件背景、劳工双方的现实处境等角度,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筛选、甄别,使法律事实更接近客观真实。对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要从宽适用,对法律规定排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要从严掌握。同时对工伤认定案件要快审快结,抑止用工单位恶意拖延诉讼的意图。
五是简化现行的工伤处理程序。现行的工伤认定制度环节较多,既加重了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又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时,应简化工伤行政认定、复议和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行政诉讼中被告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服提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是被告。 (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 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 (五)若干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是共同被告。 (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1)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为被告。 (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为被告。 (七)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具有被告资格。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和依申请行为的;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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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情形是什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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