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如何保证食品安全?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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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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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2、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3、推进体制改革加强监督队伍建设。4、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深化。5、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确保做到有法必依靠,执法必严。6、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
我国政府如何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大批食品质量问题案件,其中一些案件社会影响大,波及人数多。俗话说病从口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那么,我国政府如何保证食品安全?针对这个社会关注的问题,小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政府如何保证食品安全?

1、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我们可借鉴国外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工业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

2、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使我国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推进体制改革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为了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的力度,改革卫生监督体制,集中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职能,撤销市、县级卫生防疫站、公共卫生监督所、劳动卫生监察所,组建新的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4、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深化。将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5、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确保做到有法必依靠,执法必严。

6、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责任一半要落在监管者身上,另一半还是要落在公众身上。举报制度是鼓励公众监督,另外要有计划地向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公众普及健康食品知识。每一个人包括食品的生产者,都是食品的消费者,食品安全出现问题谁都不可能是赢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是什么?

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民、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呈现频发态势。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如下:

1、危害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安全的食品,不安全食品常常会致使食用人组织器官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损害,学术上称之为食源性疾病。有的会产生一过性身体不适,有的还可导致基因突变,严重时危及生命。

2、破坏社会稳定和谐。因为食品安全事故一般均为群体性事件,牵动社会的方方面面,常常导致社会不稳定。

3、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近年来,由于我国生态环境恶化、食品安全体系不健全、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国内食品安全事件不断,不但引起国内消费者恐慌,而且引起国外媒体对我国出口食品安全性的特别关注,导致对我国食品产生不信任和排斥心理,败坏了党和国家形象。

通过上面这篇短文,小编给大家分析了政府如何保证食品安全这个话题。保证食品安全需要各方的努力,作为国家层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提高对食品监管的力度。作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也要提高责任心,确保食品生产符合标准。而消费者也应该提高意识,对食品安全侵权的行为进行举报。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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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承担重要的责任,包括: 一是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监管的链条长、环节多,在管理体制调整后,监管部门相对集中,但还涉及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质量监督等三个部门,需要地方政府发挥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作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是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食品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食品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多、环节长,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如目前各地在省、地两级政府普遍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工作机制,由政府有关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量监督等多部门参加,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地的食品安全工作。除了建立工作机制之外,地方政府还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议统一的信息平台,汇集整合食品安全各类管理信息,实现各监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四是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对层面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了规定,地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的规定来确定。这里需要说明二点:一是之所以授权由地方政府确定本级各监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考虑到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环节多,具体监督工作比较繁杂,需要由各级政府针对本地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具体明确。二是地方政府对各部门的职责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的规定”确定,这是一个原则,目的是为了确保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上上下一致、对口管理,避免因体制上的上下不对口,影响监管工作的开展。因此,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质量监督等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原则上与有关部门的职责相一致。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等。这些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当指出的是,目前一些地方开展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及其职能予以整合,成立市场监管局(有的还同时加挂食药监局的牌子),统一行使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管理等职能。这一做法并没有改变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市场管理局因为已经整合了食药监部门的机构和职能,所以就是本法所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请问国家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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