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或者是在跟别人打架的过程当中导致自己身体有关部位骨折的话,骨折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够恢复正常的活动功能的,在骨折恢复期间当事人可能都是没办法正常从事原来的工作的。结合骨折的具体的原因就有可能牵扯到误工费的赔偿问题。接下来小编就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骨折误工费三个月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骨折误工费三个月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固定收入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能够按期得到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等等。
需要注意的情况:
(1)定残日之前是误工,应计为误工费,定残日之后,属于残疾赔偿金。
(2)如受害人系没有收入的人员比如家庭主妇,是否赔偿误工费?我们认为,应当赔偿,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因为,家庭主妇在照顾家庭等方面的劳动也是有价值的,只不过这种劳动的价值是隐性的而已。
(3)受害人有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适当赔偿;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如果其从事的第二职业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反之如果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则不应予以支持。
(4)如果误工时间内包含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仍应计算在误工时间内,不能因系节假日而扣减赔偿数额。
(5)不予赔偿的情况: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未减少收入的,不予赔偿。比如,放暑假的教师在放假期间遭遇车祸受伤,工资照发,如赔偿,则与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原则相悖。当然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除了正常工资外还应该获得的其他收入,因事故不能获得的,应予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1)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2)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分为非持续性和持续性。非持续性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误工费的赔偿,只有在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不存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也就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
如果按月计算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6
上述情况是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但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的。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如果自己的骨折整治疗了三个月,首先用人单位这一方面是不能够因为员工骨折需要治疗就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导致自己骨折的主要责任人需要根据自己原来在公司的正常收入,然后支付三个月标准的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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