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合并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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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企业合并程序由董事会决议。2、企业合并程序股东会决议。3、订立合并协议。4、政府批准。如果合并需要取得主管机关审批的,则需要取得其批准。如修订以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合并程序有哪些?

在现在经济发达的前提下,企业竞争能力也非常强大,如果企业发展没有超过对方,那么只有被合并的结果,那么合并的流程有哪些了?下面就由律图小编来为您解答国有企业合并程序有哪些?希望能够为您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国有企业合并程序有哪些

1、企业合并程序由董事会决议。公司合并应首先经由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尽管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董事会的合并决议作出规定,但这确属应有之义。

2、企业合并程序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对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对股东利益影响甚大。因此,公司合并必须经由股东会同意后方可实施。我国《公司法》规定,其决议方法,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订立合并协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企业合并,应该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因当事公司之间的合同而成立。一般来讲,在公司合并实践中,往往是公司管理层在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后即进行合并谈判,并代表双方公司拟定“合并协议”。

4、政府批准。如果合并需要取得主管机关审批的,则需要取得其批准。如修订以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企业合并好处

通过企业合并好处有那些?

1.吸收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如为了获得某项技术,购买掌握这项技术的企业;

2.加快企业发展,如为了尽快扩大市场占有率;

3.经营和生产多角化;

4.控制原材料、资源、以获得更大的市场支配力;

5.获得税收、金融上的好处,这种动机与政府政策和金融企业的政策有关;

企业合并程序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除应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五项条件外,被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额不得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是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符合上述条件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转让的资产价值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应于股权支付的资产价值,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直接以资产、负债在被合并企业时的计税基础作合并企业接收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另一部分是对应非股权支付的资产价值,按非股权支付金额占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资料就是对国有企业合并程序有哪些的相关回答,对企业合并的程序必须有公司董事会进行决议,而且双方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取得政府的相关同意才行,这样才能是合法的企业合并,而且企业合并一定是坏的,往往也会带来一些好的因素吧。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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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企工伤处理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处理程序有:
1、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单位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如果单位已经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了保险的,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单位需要负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等,那么如果说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只能由单位自己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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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减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有企业的减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减资的时候需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例如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这么做一来是防止国有资产在变动中流失,再者是确保整个程序合法合规。目前国有企业减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一、国有企业减资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
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国家出资企业减资的程序规定比较分散,经过梳理归纳,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国家出资企业的减资,如是同比例减资则不需进行资产评估,也无需进场挂牌交易。如果非同比例减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公开、透明,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国资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并且按照公开挂牌交易的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国有企业的收购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收购程序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

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

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

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
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
企业兼并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兼并的法律程序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兼并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并购行为从仅有一个模糊的并购意向到成功地完成并购需要经历下面四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并购策略,初步勾画出拟并购的目标企业的轮廓,制定出对目标企业的预期标准,如所属的行业、规模大小、市场占有率等。据此在产权交易市场搜寻捕捉并购对象,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并购意向,征集企业出售方,再对各个目标企业进行初步比较,筛选出一个或少数几个候选目标,并进一步就目标企业的资产、财务、税务、技术、管理和人员等关键信息深入调查。
2、并购策略设计阶段。基于上一阶段调查所得的一手资料,设计出针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模式和相应的融资、支付、财税、法律等方面的事务安排。
3、谈判签约阶段。确定并购方案之后以此为基础制定并购意向书,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并就并购价格和方式等核心内容展开协商与谈判,最后签订并购合同。
4、交割和整合阶段。双方签约后,进行产权交割,并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整合,整合时要充分考虑原目标企业的组织文化和适应性。整合是整个并购程序的最后环节,也是决定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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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并程序一般有哪些呢?
国有企业合并程序:1.参与合并的国有企业在合并前,应各自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2.合并的报告经批准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谈判,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商谈合并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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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企业减资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有企业减资程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减资的时候需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例如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这么做一来是防止国有资产在变动中流失,再者是确保整个程序合法合规。目前国有企业减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一、国有企业减资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
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国家出资企业减资的程序规定比较分散,经过梳理归纳,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国家出资企业的减资,如是同比例减资则不需进行资产评估,也无需进场挂牌交易。如果非同比例减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公开、透明,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国资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并且按照公开挂牌交易的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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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的法律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兼并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并购行为从仅有一个模糊的并购意向到成功地完成并购需要经历下面四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并购策略,初步勾画出拟并购的目标企业的轮廓,制定出对目标企业的预期标准,如所属的行业、规模大小、市场占有率等。据此在产权交易市场搜寻捕捉并购对象,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并购意向,征集企业出售方,再对各个目标企业进行初步比较,筛选出一个或少数几个候选目标,并进一步就目标企业的资产、财务、税务、技术、管理和人员等关键信息深入调查。
2、并购策略设计阶段。基于上一阶段调查所得的一手资料,设计出针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模式和相应的融资、支付、财税、法律等方面的事务安排。
3、谈判签约阶段。确定并购方案之后以此为基础制定并购意向书,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并就并购价格和方式等核心内容展开协商与谈判,最后签订并购合同。
4、交割和整合阶段。双方签约后,进行产权交割,并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整合,整合时要充分考虑原目标企业的组织文化和适应性。整合是整个并购程序的最后环节,也是决定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
企业兼并的法律程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兼并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并购行为从仅有一个模糊的并购意向到成功地完成并购需要经历下面四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并购策略,初步勾画出拟并购的目标企业的轮廓,制定出对目标企业的预期标准,如所属的行业、规模大小、市场占有率等。据此在产权交易市场搜寻捕捉并购对象,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并购意向,征集企业出售方,再对各个目标企业进行初步比较,筛选出一个或少数几个候选目标,并进一步就目标企业的资产、财务、税务、技术、管理和人员等关键信息深入调查。
2、并购策略设计阶段。基于上一阶段调查所得的一手资料,设计出针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模式和相应的融资、支付、财税、法律等方面的事务安排。
3、谈判签约阶段。确定并购方案之后以此为基础制定并购意向书,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并就并购价格和方式等核心内容展开协商与谈判,最后签订并购合同。
4、交割和整合阶段。双方签约后,进行产权交割,并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整合,整合时要充分考虑原目标企业的组织文化和适应性。整合是整个并购程序的最后环节,也是决定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
企业合并程序是应该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合并程序是应该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并协议的缔结:
合并协议是公司合并的基础,是参加合并的各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合并的有关事宜如:合并的方式,存续或创立公司的组织,各方债权、债务的安排等达成的书面协议。合并协议缔结后,并非即刻发生效力,必须经过股东会议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始生效力。因此,合并协议是一种创刊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并协议的通过批准企业合并事关股东权益,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根据中国《公司法》第3
8、39条和第10
3、106条的规定,有关企业合并属于公司重大事项,适用特殊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瑶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此外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协议,必须报请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的编制: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主要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是企业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企业还要编制财产清单,为清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应翔实准确,做到账实相符。
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在企业合并程序中规定了债权人保护措施。即要求在作出企业合并决议后,有及时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义务。在法定的期限内,债权人有权对企业的合并提出异议。企业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必须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企业合并对的默认。
四、办理合并登记:合并登记依照合并中不同公司的生灭变化经可分为三种情况办理工商登记:
1.设立登记。企业设立登记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非经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2.变更登记。存续企业合并并行为的完成,使其股东、公司章程、资本结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无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都必须导致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这也是中国《公司法》第109条规定法定解散的情形之
一,因此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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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程序
1、订立合并协议。2、董事会决议。3、股东会决议。4、政府批准。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六、对债权人的通知或者公告。七、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完成后,应当办理相应的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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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企职工开除的程序及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1、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第六,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者,是没有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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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的流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的流程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的流程有哪些
企业兼并重组指在企业竞争中,一部分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继续正常运行,考虑到员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企业兼并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企业的变型,达到企业重组的目的。
一、企业兼并重组的一般流程
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9、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二、企业兼并重组的一般原则
(1)坚持企业相互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隶属关系限制;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立足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3)兼并方有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和向被兼并企业增加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产,搞活企业的能力;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不得形成垄断和妨碍公平竞争;
(5)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业经营机制运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
国有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还提醒大家,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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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有哪些程序
①合并各方就合并的意向和有关事项进行磋商。②合并各方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③合并各方缔结合并契约。④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⑤合并各方分别召开各自的股东会议,通过合并决议。⑥合并各方联合发出合并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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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企业全资收购民营企业,应当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律师回复] 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大概如下:
一、拟定方案
由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改制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复。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身躯改制评估立项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批复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评估立项。
三、资产损失审批
改制企业对资产评估中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分别报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批。
四、审核职工经济补偿、安置费标准
劳动社保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审批,对有关补偿标准进行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
五、进场交易
批准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批准,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市国资办批准。
六、签订协议、缴纳认购资金
按照文件规定政策计算后,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
七、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资产处置批复后,改制企业到同级国资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八、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资产处置批复及产权变更、注销登记后,改制企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新设、变更或原企业注销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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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有什么程序
1、前期准备阶段。2、并购策略设计阶段。3、谈判签约阶段:确定并购方案之后以此为基础制定并购意向书,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并就并购价格和方式等核心内容展开协商与谈判,最后签订并购合同。4、交割和整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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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
[律师回复] 关联企业,又称关系企业或企业集团,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联合,它们之间存在种种支配与从属关系。在关联企业内,一家公司在法律上虽有的人格,但在实际经营上却往往须听命于他家公司或实际经营者,造成运作受制于他人的情形,这种奇特的企业结构与经营手段,引发了许多传统法律所未正视的法律问题,包括公司法问题、证券法问题、税法问题、反垄断法问题以及破产法上的问题。当关联企业内存在严重不正当“利益输送”时,被牺牲的企业债权人可能获得清偿的资产大大减少,而受益企业用以担保清偿其债权人的资产却不当增加,造成极大的不公正,严重损害了社会正常民商事流转秩序。妥善解决此类法律问题已成为摆在中国法官和法学家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笔者认为,引入国外法关于处理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原则”,是一个适时的选择。实质合并原则,系法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该原则认为,关联企业同时破产时,适用传统的各别处理方法难具公正性,对于无担保债权请求分配受偿之解决方法,应是将已破产之关联企业的资产与债务视为一体,合并计算,不必细加探究何一债权系由何一家企业所引起,并且去除掉关联企业间彼此的债权和保证关系,将合组后的破产财团,依债权额比例分配予该集团的债权人。
一、传统的各别破产处理方法不适合于关联企业破产清算关联企业同时破产时,传统处理的方法是母公司或各子公司之债权人,分别以其对母公司或各子公司的债权,个别对母公司或各子公司之破产财团请求分配。这种各别处理方法不适合于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无确解决关联企业之间混同资产的划分界定问题。以一般确权原则界定划分混同资产,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中意义不大,按此确权甚至可能被企业集团的经营操纵者导入歧途,导致资产归属划分工作越精细,对债权人利益损害越大,离法律正义越远的恶果。因为,企业集团经营操纵利益输送的情况下,关联企业内资产状态多被人为扭曲,并且相关财务账册多残缺毁损,难以查考。如勉为其难对企业集团的资产进行划分,分别准备财务报表,不但需时甚久而且费用过巨、,而且其意义与作用均是令人怀疑的。
其次,各别处理原则无法公正保护债权人利益,无法维护交易之安全。当某一企业集团在实际经营者的操纵下,用各种隐蔽手段或明或暗地将一些企业的资产转移、输送至其他关联企业,留下的是巨额债务和完全亏空的资产,另一些企业则得到大量净资产而不负任何债务或负极少的债务。如依传统各别破产清算处理方法,被牺牲企业的债权人要从该企业处获得清偿注定是微乎其微;其他受益的关联企业虽资产盈余,被牺牲企业的债权人却无法向这些企业主张受偿。相反,受益的关联企业因资产盈余,这些企业的债权人却获得较多的清偿。其对债权人造成的不公平,应是可以预见的。
二、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是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的正确途径
首先,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有充分法理依据。法律制度从来都要把体现公平、正义作为其永恒的价值目标,趋利行为不得建立在妨害他人的权利行为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之上。某些经营者蓄意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支配与从属关系,在关联企业内进行不法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其账户、资产混同,人事混同,彼此之间暧昧不清,全无经营之品质。这使传统公司法、破产法每一家公司都是经营上主体的假定不复存在。基于这些关联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不是经营的法人,有限责任制度在关联企业中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故在存在不法利益输送的关联企业同时破产之场合,不必拘束于严格的有限责任制所限,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的民商事流转秩序,将各企业的资产与债务合并计算,乃顺理成章之事。实质合并原则实系各国公认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具体运用的特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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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程序,并谈谈我国的立法
[律师回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这又分三种情况: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但存在互惠关系。
2、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并谈谈我国的立法规定
[律师回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这又分三种情况: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但存在互惠关系。
2、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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