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免于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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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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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已经注销,那么违法主体就不存在了,而且行政处罚也是有追究时限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如果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其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还可以找到投资者进行处罚。
企业注销免于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一、企业注销免于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企业已经注销,那么违法主体就不存在了,而且行政处罚也是有追究时限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

如果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其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还可以找到投资者进行处罚

二、公司倒闭注销交材料清单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由此可见,企业注销免于行政处罚是受到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支持的,因为企业已经注销的情况下,违法主体等于说就不存在了。在公司法人都不存在的情况下,行政处罚机关当然也没办法作出行政处罚。但通常情况下,企业如果有可能会被接受行政处罚的话,行政机关不会一直拖到企业注销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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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担心我阿姨摆摊被城管抓,好像有几个已经被抓了,后来又免了行政处罚,所以我想知道,免除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那几方面啊?
[律师回复] 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的问题,你可以根据以下的法律法规回答。 第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种情况是指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仅使已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减轻,而且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错改错,而不是文过饰非。如不从轻或减轻处罚,会堵塞了违法者的“自新”之途。
第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这种情况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之所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被胁迫人实施违法行为并非行为人主动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种被动行为,客观上处于意志相对不自由状态。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胁迫者往往承担更重的责任,从该违法事件整体来看,并不违反“过罚相适应”原则。
第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立功可以赎过,目的在于激励违法行为人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可见,将这种表现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主要是基于行政处罚政策上的考虑。当然,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意减轻,行为人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已有所认识和重视,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是符合“过罚相适应”原则的。
第四是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由于上述3种情形不可能概括所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故本项规定为某些特殊情形留有余地。现实中对此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最易产生偏差和错误。因此,执法人员不能只注意此项规定中“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而忽视了其中的“依法”两个字。
不予处罚应理解为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考虑到某些法定情形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免予处罚过度适用,会造成“执法疲软”,所以对免予处罚必须规定法定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3个要件:违法行为轻微,行为人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能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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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前企业注销了怎么办?
企业在行政处罚之前注销了就可能会作为结案处理。因为提出了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的对象注销之后,就不再存在着行政处罚的资格,就没办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了。但是如果想要以企业注销来逃过行政处罚,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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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有企业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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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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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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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抵2016年多交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律师回复]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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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企业注销后如何定责
企业注销后,行政处罚失效,因无法人地位;对公民或组织的行政处罚需依法进行,程序合法。行政机构有义务公开违法信息,保障当事人的陈述、辩护权,处罚决定前须告知详情及权利。任何限制这些权利的行为均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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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现在想要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有没有什么政策依据,请问国有企业改制政策依据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首先,如果说当年央企拆分的主要诉求是打破垄断、构筑合理有序的竞争格局,那么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以及对内、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目前国企身处的市场环境已经发生根本性改变。譬如中国港中旅集团与国旅集团,由于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民营互联网巨头正在纷纷利用自己的在线资源优势加强旅游业务,因此,即使两家央企合并后,仍需面对越来越严峻且快速更新中的市场挑战;再譬如中国南车与北车合并组成的中国中车,其所背负的“走出去”重任要求其必先形成合力,才能应对来自包括德国西门子、法国阿尔斯通、加拿大庞巴迪以及日本川崎重工等“重量级”国外巨头的激烈竞争。
  
其次,如果说中国的国企改革可溯源至一个压倒性的诱因——短缺经济的话,那么经由竞争而激发的产能扩张,已导致国企改革面临截然相反的阶段性任务——化解过剩产能。譬如钢铁行业,目前我国粗钢产量已占全球总产量近一半,产能利用率则已跌至表明“严重过剩”的75%以下,因此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国企往往具有重规模扩张、轻效率提升的行为偏好,通过大规模兼并重组以减少不必要的恶性竞争,不失为一项切中时弊的有效举措。
  第三,如果说中国的国企改革迄今还留存着一个不甚了然的世界性难题,即应该由谁,并且究竟如何,代表国家行使国资所有权,并承担起由此所有权而产生的所有者责任?那么时下旨在推进的以国资改革促国企改革,显然就是专门针对这一难题的艰难求解,而通过兼并重组进而将原先只负责资产经营的国企,组建成为国资运营和管理的平台,显然又正合 “以国资改革促国企改革”的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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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哥哥在国企工作,前几天因为醉驾被抓了,请问各位律师根据我国的法律现在醉驾免于刑事处罚国企会双开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处罚依据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6)救济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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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营业执照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注销营业执照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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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公司的企业资产现在要进行公司评估了,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呢?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2、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若您所指的企业改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则请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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