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债务人,不知道您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债务人不还债,自己拿着借贷合同去讨债,可却被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肯定是犹如“万箭攒心”。那在法律上,究竟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呢?简而言之,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讲述。
一、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二、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
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5、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6、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在实践中,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如果您不知道应该如何签订借贷合同,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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