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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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2.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陌生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2.3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买房产在中国一直算是人生大事,当房产购置之后,很多人都会对新房进行装修。那么关于房屋装修质量标准以及验收标准我国都有相关规章制度就进行规范。那么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巳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双方鉴定装饰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1.3 规范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防火工程、防水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厨卫、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质量判定。

2 基本原则

2.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就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陌生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2.3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备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要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2.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8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3 防火安全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规定。

3.2 材料的防火

3.2.1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应涂刷防火涂料,至少涂刷两遍,且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刷干后进行。

3.2.2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商品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 B2 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下班棉等 A 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3.2.3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 B2 级以下(含 B2 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安装 B1 级以上的材料上。

3.2.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穿金属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3.3施工现场防火和消防设施的保护

3.3.1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3.3.2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3.3.3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3.3.4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3.3.5其他防火安全规范应遵守《 GB50327 — 2001 》的规定。

3.4 验收要求和方法

3.4.1应检验所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规定。

3.4.2装修时是否遮档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口是否通畅。

3.4.3现场检查施工场地有无消防器具。

4 防水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节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

4.1.2防水层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

4.1.3防水施工应采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质量有保证的防水材料,且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4.1.4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标准,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做到排水通畅,严禁存在积水倒坡现象。

4.2验收需要和方法

4.2.1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是渗漏多发部位,应当先作防水附加层。

4.2.2防水层就雁地面延伸到墙面,且高出墙面 300 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 1800 mm 。

4.2.3整个防水工程完毕后应做蓄水试验时间不得少于 24h 。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1 一般规定

5.1.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特为:氡( 222Rn )、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

5.1.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 2001 )等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2验收要求和方法

5.2.1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特浓度应控制在下表之内。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特浓度限值表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 Bp/m3 )≤200

甲醛( mg/m3 )≤0.08

苯( mg/m3 )≤0.09

氨 ( mg/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Bp/m3 )≤0.50

5.2.2应由有资格的检测机构按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检测。

6 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用具安装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选用的管材、管件、卫生洁具及用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1.2管道的安装,必须横平竖直,排水管道必须畅通,各种阀门位置正确,便于使用和维修。

6.1.3给排水管道工程安装完工后应用试压泵试压,接头、阀门管道连接处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

6.1.4浴缸、坐便器安装应在顶棚涂料(或吊顶)、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刮平整后进行;低水箱、洗脸盆(水槽)安装应在墙面铺贴瓷砖后进行。

6.1.5卫生洁具的安装,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不得用木螺丝固定。

6.1.6卫生洁具、托架的安装须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应紧密。

6.1.7安装完的卫生洁具,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碰(砸)料。

6.2 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的安装

6.2.1热镀锌管材端头接口螺纹必须纹八牙以上,进管必须多于五牙,爆牙、断丝缺丝不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生料带必须绕5圈以上,麻丝应和铅油同时使用,方可接管绞紧;绞紧后,不得朝相反方向回绞。安装完毕后,应及时用钩钉固定。管道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6.2.2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除、维修。排水管件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沙浆窝嵌,应采用瓷泥窝嵌。

6.2.3选用的卫生滇品种、规格配套,色泽整体协调,符合住户要求。

6.2.4洗面器的冷热水接头应安装在洗面器下方,冷水在右,热水在左。

6.2.5浴盆下水应对准落水管口,并密封好,严禁使用塑料软管连接,浴盆底部必须高于出水弯管。对准落水管处的浴缸墙裙板上应留不小于200mm×160m检查孔,装小木门。淋浴龙头应安装在水口的同一边,冷水在右,热水在左。龙头位置端正,碗形护罩应紧贴墙面。

6.2.6坐便器与水箱安装位置准确。

6.2.7卫生洁具与排水管、排污口连接必须严密,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

6.2.8洗脸盆、低水箱安装于墙面,应与墙面连接紧密。

6.2.9卫生洁具的安装高度宜符合表1

表1卫生洁具的安装高度

卫生洁具名称

卫生洁具安装高度

(mm)备注

坐便器低水箱外露排管式

510

自地面至低水箱底

1虹吸喷射式

470

自地面至低水箱低

2 洗脸盆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3 水槽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4 妇女卫生盆

36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5 浴盆

52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6.2.10连接卫生洁具的排水管管径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连接卫生洁具的排水管管径

卫生洁具名称

排水管径( mm )

1 洗脸盆、水槽

32~50

2 浴盆

50

3 坐便器

100

4 妇女卫生盆

40~50

6.3 卫生间用具安排

6.3.1单片下班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1安装时,应在镜背面的墙上铺一层三夹垫板及油毡。

6.3.1.2安装前镜背面应涂一道镜背漆。

6.3.1.3镜面可用胶粘剂粘贴于墙的三夹板上,或用压条固定于墙的三夹板上。

6.3.1.4镜面后面四周空隙应用密封膏嵌实。

6.3.2镜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镜箱底边距地面距离不应小于1000 mm 。

6.3.2.2 镜箱固定或挂装于墙面时,应钻孔、嵌入木塞(或塑料螺管),用木螺钉固定牢固。

6.3.3 毛巾架、毛巾杆、浴巾架等安装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应按下列规定:

6.3.3.1 毛巾杆安装高度距地面 1000 ~ 1200mm。

6.3.3.2毛巾架在墙面上固定应牢固,固定处应平整、洁净。

6.3.3.3浴巾架安装于浴缸上方的墙面上,距地面1600 mm 。

6.3.4 浴缸拉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3.4.1 浴缸拉手装于浴缸上方侧墙上,不水平、斜向、垂直三种安装方式,应根据住户要求确定。

6.3.4.2三种安装方式的最低固定点距地面为600 mm 。

6.3.4.3 浴缸拉手安装在墙面上,固定应牢固,固定处应平整、洁净。

6.4 工程验收

6.4.1 管道、管件、卫生洁具及用具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6.4.2 产品品种、规格、色泽等应符合住户要求。卫生洁具用用具安装后应无损伤,外表光洁。安装必须牢固,无松动现象。

6.4.3 阀门安装端正,开关应灵活。

6.4.4 经通水试压,所有管道、阀门、接头无渗水、漏水现象。

7 电气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电气器材质量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7.1.2暗线敷设用护套管应用PVC阻燃管或金属管,明线敷设应采用PVC阴燃线槽。

7.1.3导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接头应高在接线盒或分线盒内。

7.1.4导线应按用电负荷大小合理选择截面。穿管敷设照明电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电话线应采用1.0mm2的绝缘铜线,空调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铜线,电视射频线应采用75Ω同轴电缆线。

7.1.5电源线、电视线、电话线不得混装在同一护套管中。

7.1.6工作零线与相线截面应相等,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7.1.7插座应尽量采用安全插座,暗装开关、插座、接线盒中的线头应留足150mm。

7.1.8同一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得超过8根,电线总载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7.2 安装施工

7.2.1开关、插座安装施工要点;

7.2.1.1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150-200 mm,距地面高度宜为 1300-1600mm ;落地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大于 150mm 。

7.2.1.2 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距离地面高度应一致,专用接线盒四周不应有空隙。盖板应端正,紧贴墙面,安装牢固。

7.2.1.3 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接地线就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7.2.2 灯具安装施工要点:

7.2.2.1 灯具固定应牢固,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3kg 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1kg 时,灯线不应受力,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7.2.2.2 灯具(包括吸顶灯、花灯、吊灯、壁灯、射灯等)的安装应接灯具安装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7.2.3 吊扇安装施工要点:

7.2.3.1 吊扇距地高度不得低于 2300mm,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挂钩直径不应小于悬挂销钉的直径,均不得小于 8mm 。

7.2.3.2 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震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安全、可靠。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调速开关应与吊扇配套,接线正确。

7.2.4 壁扇安装施工要点:

7.2.4.1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盍明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7.2.4.2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运转明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7.2.4.3 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1800mm 。

7.2.5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要点:

7.2.5.1 脱排油烟机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在墙面上,机体下表面距灶具高度宜为 800mm 。

7.2.5.2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时,应满足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7.3 工程验收

7.3.1 电器通电试验、灯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良好。电气器件、设备的安装牢固、平整。

7.3.2 开关插座、终端盒等器件外观完好,绝缘器件无裂纹,安装牢固、平整,无漏电隐患。

7.3.3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向住户提交下列资料:

7.3.3.1 灯具、安全开关、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

7.3.3.2 配线竣工图,图中应标明暗管走向(包括高度)、导线截面积和规格型号。

8 抹灰工程

8.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8.2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8.3 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声,每处空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于 200cm2 为合格,倒数检查。

8.4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内高外低,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m 。

9 镶贴

9.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验收。

9.1.2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5m2墙面内的空鼓面积应小于 200 m2。

9.1.3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9.2 地面镶贴

9.2.1 基本要求同 9.1.1

9.2.2 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允许空鼓面积不大于 3%,且单块空鼓面积不超过 20% 。

9.2.3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9.2.4 未经楼面负载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镶贴花岗石、大埋石等厚重的材料。

9.2.5 地面镶贴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9.3 墙面安装玻璃或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口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

10 木制品

10.1 壁橱及吊橱

10.1.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表面应砂磨光滑,不应有毛刺和锤印。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橱门尖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片下口位置平行。小五金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1.2 壁橱及吊橱的制作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10.2 护墙板

10.2.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棱面光滑,无长刺和飞边,本纹朝向一致,缝口紧密,板面间缝隙宽度均匀。护墙板应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护墙板阴阳角应垂直,阳角应呈 45℃ 角连接,采用目测及手感的方法验收。

10.2.2 护墙板的尺寸偏差及验收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10.3 木地板

10.3.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和行刺等现象。木阁栅应灯固,间距应符合要求。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 8 — 10mm 的伸缩缝,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3.2 本地板的铺设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规定。

四面企口地板 ≤2.0

缝隙宽度 长地板 ≤1.0 每室至少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拼花地板 ≤0.5

拼花预制块 ≤0.2

四面企口地板 ≤0.2

地板接缝高低 ≤0.5

注:本表所列允差适用于柚木、柞木、水曲柳树种的地板,其他树种的地板可参照执行。

10.4 细木工

10.4.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印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4.2 细木制品安装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9 的要求。

11 门 窗

11.1 铝合金门窗

11.1.1 材料要求和验收方法

铝合金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 1.4mm,门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 2.0mm 。检验时,壁精度 0.02mm 游标卡尺测量。

11.1.2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法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宜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表面用嵌缝膏密封,应平整、无裂缝。门窗应开启灵活,无倒翘,无阻滞有反弹现象,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外观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检验时对照设计图纸和文件,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验收。

11.1.3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表 10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11.2 PVC 塑料门窗

11.2.1 材料要求及验收

当门、窗构件长度超过规定尺寸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增强型的壁厚不小于 1.2mm 。

11.2.2 基本要求及验收方法同 8.1.2 。

11.2.3 PVC 塑料门窗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

11.3 木门窗

11.3.1 木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2 的规定。

12 吊顶

12.1 基本要求及验收方法

吊顶安装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拆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粘贴固定的罩面板不应有脱层;搁置的罩面不应有漏、透、翘角等现象。吊顶位置应准确,所有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顶、木龙骨时应进行防火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要有防火处理。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12.2 罩面板、吊顶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

13 花 饰

13.1 外观及验收

花饰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花饰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有裂缝、翘曲、缺棱掉角等缺陷。采用目测和手摇的方法验收。

13.2 花饰安装的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4 的规定。

14.1.2 混色漆

14.2 水乳性涂料

龙江墙面、顶面平整,无掉粉、起波、漏刷等现象,无明显色差、泛碱、返色、刷纹;无显著砂眼、流坠、起疙、溅沫。检验应在涂料干燥后,在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装修房子不仅仅是为了美观,更重要的是居住舒适,以及安全舒适。装修质量关系到人身安全,因此装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个分部的质量,以确保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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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重庆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范本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或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或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承包方式。
(1)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
二:乙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
(2)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表
一:甲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见附表
二:乙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
(3) 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见附表
一:甲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
1.3工程期限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4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 元。金额大写:_____。
(详见附表
三:工程报价表)
第二条 工程设计
见重庆市住宅装饰设计合同书(附后)
第三条 甲方工作
3.1委派_____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及与乙方接洽,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甲方其他家庭成员对工程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洽;
3.2 开工前_____天,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3.3 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为乙方使用;
3.4 负责协调装饰公司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协助乙方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3.5 如确需原建筑物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响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6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工作。
第四条乙方工作
4.1委派_____ 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的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有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2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
理,施工现场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4.3 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居民)的关系。
4.4 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垃圾处理工作。
4.5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五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做法如需变动,双方应协商一致,由甲方代表与乙方签定书面变更单,支付增减项目差后再施工,同时调整相关费用及工期(见附件
五:工程变更单)。凡甲方私自与乙方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六条 材料供应
6.1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见附表
一:甲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6.2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表
二:乙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双方共同验收;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工期
7.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7.2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费并签定工期变更协议。
7.3 因甲方未按合同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价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7.4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 质量标准
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_____项标准执行;
(1)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的内容和《重庆市住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双方约定:___ ___ ___ ___ ___。
①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_____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认证所需费用采取“谁提出谁垫付”的原则。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认证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认证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② 木材、石材为天然物品,允许有自然色差与纹理,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
第九条?工程验收、工程价款结算及保修
9.1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若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验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应予顺延。
9.2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为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验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
六:工程验收单);
9.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三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9.4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提交工程结算单及有关资料给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三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三天内结清尾款。
9.5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壹年。验收合格签字并结清尾款后,填写工程保修单(见附件
八:工程保修单)。
9.6 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返工,甲方不得使用,否则使用房屋视为合格。
9.7 因甲方购买材料未达到国家标准而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保修。
9.8 因甲方原因工程价款未结清,乙方不负责保修。
第十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10.1 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施工图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线路管道畅通、合格。
10.2 乙方在施工期内应严格遵受《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范》,注意施工安全。
10.3 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0.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1.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元) 占总金额的_________%
第一次 合同签定_________%
第二次 客厅、餐厅吊顶,厨房墙砖,水管,线管,布线完工。_________%
第三次 木工和泥工全部完工_________%
第四次 双方验收合格五日内 _________%
2. 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2.1 甲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
2.2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
2.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支付对方工程价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责任
未办理任何手续,乙方有权拒绝改造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甲方强行要求乙方改造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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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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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是怎样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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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哥哥承包了一份家装工程。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问题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1-2001,是不可能有这本标准的!你有这本标准吗?拍一个照传上末看看。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是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的通知(88)建标字第335号。六项验评标准中的一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的通知
(88)建标字第33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科字第293号通知,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TJ301-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管道工程)TJ302-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电气工程)TJ303-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通风工程)TJ304-74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TJ305-75中的有关电梯部分的条文同时废止。
现批准的六项验评标准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管理,其每项名称、编号及解释单位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三、《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四、《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浙江省工程总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
五、《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
六、《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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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他是做刚做装修的,想知道对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13)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primary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base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
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
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
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
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
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
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料
3.
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
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
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
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
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
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
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
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
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
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我们城里有一个毛坯房,现在准备找装修公司来装修,对这牵涉到法律问题不是很清楚,请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总则
1.0.1为加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标准时,双方可进行补充规定或采用其他验收标准。
1.0.4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1.0.5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中严禁下列行为:
1、未经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任意在墙体上开门窗;
3、任意扩大主体结构上原有门窗洞口,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未经供暖管理部门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5、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1.0.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吊顶工程
2.0.1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质板和格栅为饰面材料的吊顶工程质量验收。
2.0.2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颜色图案、固定方法、基层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2.0.3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龙骨无树皮及虫眼,并按规定进行防火和防腐处理,吊杆布置合理、顺直,金属吊杆和挂件应进行防锈处理,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2.0.4吊顶罩面板与龙骨连接紧密牢固,阴阳角收边方正,起拱正确。
2.0.5纸面石膏板可用沉头螺钉与龙骨固定,钉帽沉入板面,非防锈螺钉的顶帽应做防锈处理,板缝应进行防裂嵌缝,安装双层板时,上下板缝应错开。
2.0.6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槽交接处应接缝严密,压条顺直、宽窄一致。
2.0.7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2.0.8灯具、电扇等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电扇以及其他重量较大的设备,严禁安装在龙骨上,应另设吊挂件与结构连接。
2.0.9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搭接宽度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0.10吊顶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不得有污染、缺棱、掉角、锤印等缺陷。
2.0.11吊顶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门窗工程
3.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3.2木门窗制作与安装
3.
2.1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3.
2.2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不宜大于12%。
3.
2.3木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3.
2.4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严禁在砌体上用射钉固定。
3.
2.5木门窗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2.6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走扇、翘曲现象。
3.
2.7胶合板门,不得有脱胶、刨透表层等现象,上下冒头的透气孔应通畅。
3.
2.8木门窗框与墙体间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
3.
2.9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3.
2.10木门窗的割角拼缝严密平整,框扇裁口顺直,刨面平整。
3.
2.11木门窗披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3.
2.12木门窗制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3.
2.13的规定。
3.3铝合金门窗安装
3.
3.1铝合金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3.2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所用配件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材质。
3.
3.3门窗安装应横平竖直,与洞口墙体留有一定缝隙,缝隙内不得使用水泥砂浆填塞,应使用具有弹性材料填嵌密实,表面应用密封胶密闭。
3.
3.4铝合金门窗框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铝合金门窗的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3.5铝合金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推拉扇必须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门窗扇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无走扇。
3.
3.6铝合金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无划痕、无碰伤。
3.
3.7铝合金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卷边脱槽。
3.
3.8铝合金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3.
3.8的规定。
3.4塑料门窗安装
3.
4.1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内衬钢板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无要求时,门窗型材应选用多腔式,壁厚不小于
2.2mm,内衬钢板厚度不小于
1.2mm。
3.
4.2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
3.
4.3塑料门窗扇,平开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推拉门窗应平移灵活,无阻滞现象,位置正确,关闭时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外墙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3.
4.4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闭孔弹性保温材料,填嵌密实,表面用密封胶密封。
3.
4.5门窗安装五金配件应先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打入。
3.
4.6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3.
4.7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3.
4.8塑料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3.
4.8的规定。
轻质隔墙工程
4.0.1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木龙骨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胶合板、水泥板为面板的工程验收。
4.0.2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级别、规格和隔声、隔热、阻燃等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4.0.3轻钢龙骨安装要符合产品的组合要求,安装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
4.0.4面板安装必须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缺棱、掉角。
4.0.5木质龙骨和木质罩面板在安装前应进行防火处理。
4.0.6木质罩面板接头位于龙骨中心,明缝或压条宽厚基本一致,与龙骨结合严密。
4.0.7在轻钢龙骨上固定罩面板应用自攻螺钉,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处应做防锈处理。
4.0.8潮湿处安装轻质隔墙应做防潮处理,如设计有要求,可在扫地龙骨下设置用混凝土或砖砌的地枕带,一般地枕带高度为120mm,宽与隔墙宽度一致。
4.0.9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铺设厚度均匀、平整、填充饱满,应有防下坠措施。
4.0.10罩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拼缝严密、压条顺直、不露钉帽。套割电气盒盖位置准确,套割整齐。
4.0.11轻质隔墙工程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0.11的规定。
裱糊工程
5.0.1本章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复合纸质壁纸、壁布等裱糊工程的质量验收。
5.0.2壁纸、壁布的品种、质量、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壁布的品种配套选用。
5.0.3裱糊的基体应干燥,表面平整。
5.0.4裱糊前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5.0.
4.1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大于8%,木材基层含水率不大于12%;
5.0.
4.2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宜涂刷封闭底漆;
5.0.
4.3旧墙面必须清除疏松的装饰层并涂刷界面剂;
5.0.
4.4不同材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带;
5.0.5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5.0.6壁纸墙布必须裱糊牢固,墙面应用整幅裱糊,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花纹图案拼接吻合,色泽一致。
5.0.7表面无气泡、空鼓、裂缝、翘边和斑污。
5.0.8距墙面
1.5处正视不显接缝。
5.0.9壁纸、墙布与顶角线、挂镜线、门、踢脚板交接处边缘垂直整齐无毛边。
5.0.10阴阳角垂直方正,阴角处应断开搭接,阳角处包角无接缝。
软包工程
6.0.1本章适用于室内墙面、门面各类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6.0.2软包织物、皮革、人革等面料和填充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防腐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0.3软包工程的衬板、木框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钉牢固,不得松动。
6.0.4软包制作尺寸正确,棱角方正,周边平顺,表面平整,填充饱满,松紧适度。
6.0.5单块软包面料不宜有接缝。织物裁剪时经纬线保持顺直。
6.0.6软包安装平整,紧贴墙面,色泽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
6.0.7软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拼缝处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和皱褶。
6.0.8软包饰面与压条、盖板,踢脚线,电器盒面板等交接处应交接紧密、无毛边。电器盒开洞处套割尺寸正确边缘整齐,盖板安装与饰面压实,毛边不外露周边无缝隙。
6.0.9软包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板块铺贴工程
7.0.1本章适用于墙、地面饰面石材、饰面砖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7.0.2石材、墙地砖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7.0.3饰面板块表面不得有划痕,裂纹、风化、缺棱掉角等质量缺陷。不得使用过期结块水泥作胶结材料。
7.0.4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进行规格套方,保证规整,进行选色,减少色差,进行预排,减少使用非整砖,有突出墙地面的物体应按规定用整砖套割,套割吻合边缘齐整。
7.0.5石材铺设前宜做背涂处理,减少“水渍”、“泛碱”现象发生。
7.0.6墙地砖铺贴应砂浆饱满、粘贴牢固,墙面单块板边角空鼓不得超过铺贴数量的5%。
7.0.7表面平整,接缝平直,缝浆饱满,纵横方向无明显错台错位,颜色基本一致、无明显色差,洁净无污积和浆痕。
7.0.8石材、墙、地砖铺贴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7.0.8。
地板工程
8.1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工程质量验收。
8.2木质地板
8.
2.1木质地板工程用料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和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含水率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不宜大于10%。
8.
2.2铺装前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
8.
2.3铺设地板基层所用木龙骨、毛地板、垫木安装必须牢固、平直。
8.
2.4木质地板面层与基层铺钉或粘接必须牢固无松动。
8.
2.5当不使用毛地板,直接在龙骨上铺装地板时,主次龙骨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宽模数计算,主龙骨间距不得大于300mm,地板接缝在龙骨中线上。
8.
2.6安装第一排地板时应凹槽面向墙、地板与墙面之间留有10mm左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封盖。
8.
2.7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可征求用户意见,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宜顺光线铺设。
8.
2.8木地板铺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3强化复合地板
8.
3.1基层应平整、牢固、干燥、清洁、无污染,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8.
3.2在楼房底层或平房铺装须做防潮处理。
8.
3.3强化复合地板铺装时,室内温度应遵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要求。
8.
3.4地板下面应满铺防潮底垫、铺装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并用胶带固定。
8.
3.5安装第一排地板时应凹槽面向墙,地板与墙面之间留有10mm左右的缝隙。
8.
3.6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时需要设置伸缩缝、安装平压条。
8.
3.7木踢脚板采用45度坡口粘接严密,高度、出墙厚度一致,固定钉钉帽不外露。
8.
3.8表面平直,颜色、木纹协调一致,洁净无胶痕。
8.
3.9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
3.9的规定。
地毯铺装工程
本章适用于各种类型地毯铺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9.0.1地毯的品种、规格、材质、颜色、胶料及辅料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9.0.2基层必须平整、光滑、干燥、清洁、无污染。
9.0.3地毯固定应牢固,毯面撑摊平整、无起鼓、凹陷,无皱褶、翘边,接缝处应拼花对线,拼接严密、图案连续、烫压平整,绒面毛顺光一致,收边合理,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
9.0.4地毯摊铺后应用张紧器撑紧撑平,与倒刺板抓结牢固,四周毛边塞入踢脚板下。
9.0.5地毯与其他地面交接处应收口合理、顺直,压条牢固,压紧、压实。
细部制品工程
10.0.1本章适用于窗帘盒、散热器罩、门窗套、木护墙、踢脚板、护栏、木扶手、固定式橱柜、装饰线工程质量验收。
10.0.2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材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10.0.3材质要求:
10.0.
3.1工程制作应用烘干木材、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0.0.
3.2木材表面不得有死节、裂缝、虫眼。
10.0.4细木制品安装必须粘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饰面板应粘结密合,不得起层、起鼓。
10.0.5窗帘盒、窗台板与基体连接严密、棱角方正,同一房屋内的位置标高及两侧伸出窗洞口外的长度应一致。
10.0.6本护墙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与踢脚板连接处无缝隙。
10.0.7踢脚板:上口平直,接缝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10.0.8顶角线:挂镜线、腰线等应顺直,紧贴墙面,胶圈收口正确,木线对接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不得有错位离缝现象。
10.0.9栏杆扶手:
10.0.
9.1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0.
9.2玻璃护栏栏板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安全玻璃。
10.0.
9.3护栏、扶手材质和安装方法应能承受规范允许水平荷载、扶手高度应不小于0.9,栏杆高度应不小于
1.0
5、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
10.0.10细木制品制作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0.0.10的规定。
10.0.11楼梯木栏杆、扶手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0.0.11的规定。
涂饰工程
本章适用于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美术涂料类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1.1一般规定
1
1.
1.1涂饰工程所用涂料必须是环保达标的产品,其品种、等级、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
1.
1.2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1.
2.1涂饰基层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度,混凝土或抹灰层面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面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
1.
1.
2.2旧墙面应清除疏松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1
1.
1.3基层使用防水腻子的塑性、和易性应满足施工要求。
1
1.
1.4腻子与基体结合坚实,附着牢固、不起皮、不粉化、不裂纹。
1
1.2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1
1.
2.1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刷均匀、粘结牢固,无漏涂、透底、掉粉、起皮。
1
1.
2.2喷涂涂膜应厚度均匀、颜色一致、喷点均匀,喷点、喷花的突出点应手感适宜不掉粒,喷涂接茬处无明显接茬痕迹,表面洁净无污染。
1
1.
2.3涂层与其他装饰物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1
1.
2.4施涂薄涂料工程质量应符合1
1.
2.4表的规定。
1
1.
2.5施涂厚涂料工程质量应符合1
1.
2.5表的规定
1
1.3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
1.
3.1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细木制品基层表面必须洁净、平整、光滑,无裂缝等缺陷。
1
1.
3.2表面如出现色差,应修色或拼色使其颜色达到基本一致。
1
1.
3.3溶剂型涂料涂饰应涂饰均匀,附着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脱皮、斑迹。
1
1.
3.4色漆涂料涂饰工程质量应符合1
1.
3.4表的规定。
1
1.
3.5施涂清漆工程质量应符合1
1.
3.5表的规定。
1
1.4美术涂饰工程
1
1.
4.1本节适用于套色、滚花、仿真等美术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
1.
4.2美术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附着牢固,不得漏涂、透底、掉粉、脱皮。
1
1.
4.3美术涂饰的套色花纹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套色涂饰的图案不得移位纹理和轮廓吻合清晰。
1
1.
4.4仿花纹涂饰的饰面应符合设计或样板要求。
1
1.
4.5浮雕涂饰的中层涂料颗粒应分布均匀,滚压厚薄基本一致。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1
2.0.1本章适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洗涤、洁身等卫生器具的安装工程验收。
1
2.0.2卫生器具的品种、规格、外形、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管材管件洁具等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
2.0.3管道安装横平竖直铺设牢固无松动,坡度符合规定要求。嵌入墙体和地面的暗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砂浆抹砌保护。
1
2.0.4冷热水安装应左热右冷,安装冷热水管平行间距不小于20mm,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1
2.0.5龙头、阀门安装平正,位置正确便于使用和维修。
1
2.0.6各种卫生器具与石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使用硅铜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各种陶瓷类器具不得使用水泥砂浆窝嵌。
1
2.0.7浴缸排水口应对准落水管口做好密封,不宜使用塑料软管连接。
1
2.0.8给水管道与附件、器具连接严密,通水无渗漏。
1
2.0.9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篦子应略低于地面走水顺畅。
1
2.0.10卫生器具安装位置正确、牢固端正,上沿水平,表面光滑无损伤。
防水工程
1
3.0.1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的防水工程验收。
1
3.0.2防水施工宜用于涂膜防水材料。
1
3.0.3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
3.0.4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基层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1
3.0.5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25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0mm。
1
3.0.6防水水泥砂浆找平层与基础结合密实,无空鼓,表面平整光洁、无裂缝、起砂,阴阳角做成圆弧形。
1
3.0.7涂膜防水层涂刷均匀,厚度满足产品技术规定的要求,一般厚度不少于
1.5mm不露底。
1
3.0.8使用施工接茬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不小于100mm,使用两层以上玻纤布上下搭接时应错开幅宽的二分之一。
1
3.0.9涂膜表面不起泡、不流淌、平整无凹凸,与管件、洁具地脚、地漏、排水口接缝严密收头圆滑不渗漏。
1
3.0.10保护层水泥砂浆厚度、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操作时严禁破坏防水层,根据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排水要畅通、不得有积水倒坡现象。
1
3.0.11防水工程完工后,必须做24小时蓄水试验。
电气安装工程
1
4.0.1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入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工程验收。
1
4.0.2工程所用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1
4.0.3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使用阻燃型产品。
1
4.0.4金属电线保护管的管壁、管口及接线盒穿线孔应平滑无毛刺,外形不应有折扁裂缝。
1
4.0.5电源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1
4.0.6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单独配线和安装插座。
1
4.0.7暗线敷设必须配护套管,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导线在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吊顶内不允许有明露导线。
1
4.0.8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线管内。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
4.0.9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应符合“左零右相,保护地线在上”的要求,有接地孔插座的接地线应单独敷设,不得与工作零线混同。
1
4.0.10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出的相线应接在灯中心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1
4.0.11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0.5MΩ。
1
4.0.12厕浴间应安装防水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1
4.0.13灯具、开关、插座、安装牢固、位置正确,上沿标高一致,面板端正,紧贴墙角、无缝隙,表面洁净。
1
4.0.14电气工程安装完工后,应进行24小时满负荷运行试验,检验合格后才能验收使用。
1
4.0.15工程竣工时应向用户提供电路竣工图,标明导线规格和暗线管走向。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
5.0.1本章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中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氡(222Rn)、甲醛、氨、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等浓度含量验收。
1
5.0.2装饰设计时对室内环境污染物的含量宜进行预先评估。
1
5.0.3装饰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建设部与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1
5.0.4居室装饰工程竣工时对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1
5.0.5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必须符合表1
5.0.7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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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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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承包了一份建筑工程,我想咨询一下那个关于最新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问题
[律师回复]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3.1 设 计
  
3.
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
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
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
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
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
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 料
  
3.
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
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
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
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
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
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
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
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
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
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 工
  
3.
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
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
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
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
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
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
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
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
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
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
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
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
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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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城里有一个毛坯房,现在准备找装修公司来装修,对这牵涉到法律问题不是很清楚,请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13)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primary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base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 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C当必须在低于5C 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 1000㎡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 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4.1.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 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1.10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1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4.2 一般抹灰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主控项目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1 的规定 4.3 装饰抹灰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3.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 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3.6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3.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4.3.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整齐顺直内,高外低,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滴水线(槽)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9 的规定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4.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4.5 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5.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5.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 并不得少于3 樘不足3 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6 樘不足6 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 并不得少于10 樘不足10 樘时应全数检查 5.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5.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2.2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2.3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 12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4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5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5.2.6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7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5.2.8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5.2.9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0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2.11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2.12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5.2.13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5.2.14 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 5.2.15 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6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7 的规定 5.2.18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8 的规定 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金属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3.2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印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3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4 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3.5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3.6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检验方法:观察 5.3.7 铝合金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检验方法:用弹簧秤检查 5.3.8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9 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5.3.10 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3.11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1 的规定 5.3.12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2 的规定 5.3.13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3 的规定 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5.4.1 本节适用于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4.2 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3 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 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4 塑料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必须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5.4.5 塑料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4.6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5.4.7 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5.4.8 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4.9 塑料门窗扇的密封条不得脱槽旋转窗间隙应基本均匀 5.4.10 塑料门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开门窗扇平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 滑撑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并不小于30N 2 推拉门窗扇的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检验方法:观察用弹簧秤检查 5.4.11 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 5.4.12 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4.13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13 的规定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 5.5.1 本节适用于防火门防盗门自动门全玻门旋转门金属卷帘门等特种门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5.2 特种门的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5.5.3 特种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4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 5.5.5 特种门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6 特种门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特种门的各项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5.5.7 特种门的表面装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5.8 特种门的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5.9 推拉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9 的规定 5.5.10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0 的规定 5.5.11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1 的规定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5.6.1 本节适用于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玻璃等玻璃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6.2 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m2 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5.6.3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检查 5.6.4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6.5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6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7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6.8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检验方法:观察 5.6.9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检验方法:观察 5.6.10 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
我朋友在建筑装修公司上班,因为刚去,对很多东西都不了解,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10.1 强制性条文 1 第
3.
1.1 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2 第
3.
1.5 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 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 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 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 第
3.
2.3 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 量标准的规定。 4 第
3.
2.9 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 防腐和防虫处理。 5 第
3.
3.4 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 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 配套设施。 6 第
3.
3.5 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 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7 第
4.
1.12 条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8 第
5.
1.11 条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9 第
6.
1.12 条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0 第
8.
2.4 条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 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 安装必须牢固。 11 第
8.
3.4 条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2 第
9.
1.8 条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 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 内使用。 13 第
9.
1.13 条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 符合设计要求。 14 第
9.
1.14 条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 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 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5 第 1
2.
5.6 条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0.2 送检项目 1 第
4.
1.3 条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2 第
5.
1.3 条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3 第
6.
1.3 条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4 第
7.
1.3 条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5 第
8.
1.3 条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206
(2) 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3) 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4) 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6 第
9.
1.3 条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进行复验:
(1)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 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
(3)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强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 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7 第 1
2.
1.3 条 细部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10.3 验收用表 207
上述是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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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版?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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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我朋友是做建筑行业的,前几天刚竣工了一项工程,想了解下工程外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50210—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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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1月1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没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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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资质标准
[律师回复] 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7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万元。
2、技术条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三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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