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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以来,承办案件400余件,尤其擅长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在某市政集团承建项目工伤劳动争议案中,他充分展现了深厚的法学素养和理论高度。
用工主体责任的理论支撑
黄宇杰律师以“用工主体责任”突破劳动关系争议。他援引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二、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等法律条文,强调社保部门有权在工伤认定中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同时,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相关材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成功说服司法机关认定市政集团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工资标准的理论依据
在工资标准争议上,黄宇杰律师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指出建筑业工资难核定时,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且广东省以省级数据为基准(广州、深圳除外)。鉴于杨X入职仅5天即受伤,未形成完整工资记录,符合“难以按本人工资计发”的情形,应按省级标准执行,有力反驳了市政集团按肇庆市标准或低工资主张的观点。
实际损失举证的理论运用
对于护理费和交通费等实际损失的举证,黄宇杰律师聚焦“必要性”与“合理性”。他提交肇庆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主张护理费,依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说明虽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属“因工伤赔偿实际支出”,市政集团应依法承担,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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