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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400件,尤其擅长工伤待遇赔偿纠纷。在这起违法分包情形下工伤劳动者工伤保险责任纠纷案中,黄宇杰律师充分展现了深厚的法学素养和理论运用能力。
一审:理论奠定责任基础
针对仲裁机构“无劳动关系则无责任”的观点,黄宇杰律师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等法规,指出被告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同时,在工资标准认定上,援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七条,主张按2023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获一审法院采纳。
二审:理论推动关键突破
一审未支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黄宇杰律师重点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用工主体责任法规,强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被告违法分包不能免除该责任。此外,针对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通过庭审举证予以纠正,强化被告对违法分包行为的自认。最终坚持按社平工资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获二审法院支持。
通过这起案件,黄宇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违法分包工伤案件中精准运用法律理论,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体现了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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