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刘振宇律师于2019年正式开启执业生涯,现就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核心服务地区为河南开封。其办公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50件,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核心领域均有涉足。他的主要客户涵盖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既涉及诉讼业务,也包括非诉业务。
处理劳动纠纷
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上诉人贾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产生纠纷。贾X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XXXX年X月X日贾X申请劳动仲裁。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欠薪、经济补偿、补缴社保费用等。
刘振宇律师作为某钢结构公司的代理人,分析案情后认为,公司未欠薪,XXXX年XX月工资已于XXXX年X月中旬发放,贾X要求经济补偿无依据,其在工作中多次出现重大过失,公司对其调岗,贾X不接受并提出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且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贾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为公司避免了支付欠薪和经济补偿的责任。
解决合同事务
在刘X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案中,上诉人郑州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就劳动关系问题产生争议。刘X在高中毕业后到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工作,后因交通事故受伤。刘X请求判令确认与某公司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与刘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刘振宇律师作为某公司的代理人,指出公司与刘X之间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暑假短期劳务合作模式,公司不对刘X进行考勤管理,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客观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截止日期明显不当,最终判决确认刘X与郑州XX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存在劳动关系,部分支持了公司的上诉请求,减少了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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