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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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由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其中补偿费的80%用于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划至社保部门,其余20%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排社员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38000元/人,发给符合转非的农业人员。
渝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

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些行业可能会需要进行征地处理,而对于征用他人土地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或政府都是需要给予被征用土地的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我国全国各地对于征地的补偿标准可能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调整,以下是渝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渝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由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其中补偿费的80%用于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划至社保部门,其余20%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排社员生产生活。

2、安置补助费:38000元/人,发给符合转非的农业人员。

3、住房安置:分为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和住房货币安置,任选其一,不可兼得。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

A、30平米/人范围内,按600元/平米购买;

B、超面积5平米/人之内的,按房屋建安造价的50%(1500元/平米×50%)购买;

C、超面积5-10平米的,按照建安造价(1500元/平米)购买;

D、超面积大于10平米的,按照综合造价(2300元/平米)购买。

(2)住房货币安置:

A、货币安置款:5700元/平米/人×30平米;

B、货币安置奖励费:400元/平米/人×30平米;

C、一次性搬迁补贴:4000元/人;

D、购房补助费:1300元/平米/人×30平米。

4、青苗费补偿费:按照综合定额补偿,22000元/亩,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管理。

5、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综合定额补偿,22000元/亩,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管理。

6、搬迁

(1)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支付搬家补助费:1200元/户(3人及3人以下家庭),1500元/户(4人及4人以上家庭)。

(2)过渡费:

A、不满2年半的,450元/人/月;

B、满2年半未满5年的,500元/人/月;

C、满5年的,600元/人/月。

(3)按时拆房奖励费:3000元/人。

7、房屋补偿:见下表

渝北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66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现浇盖) 600

砖木结构 砖墙(条石、木板、穿逗)、瓦盖 480

片石墙、瓦盖 420

砖墙(条石、片石、木板、穿逗)、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390

土墙结构 土墙、瓦盖 360

土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330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瓦) 120

简易棚房 100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2.房屋结构的划分,一律以主体结构为主。三面砖墙,一面土墙,按砖墙计算补偿;两面砖墙、两面土墙,按砖墙、土墙各一半计算,其它情况类推。

3.房屋三面有墙的按同类标准的75%补偿,两面有墙的按同类标准的50%补偿。

4.有墙无盖不能作房屋补偿。(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渝北最新征地补偿做了一定的调整,对于一些房屋,如果只有墙,但是却并没有房顶的话,对于这样的房屋而言,在进行土地征用的时候,是不会对其进行征地补偿的,对于征地的补偿需要依据正用的土地的面积以及被征用的土地所在的位置来进行确定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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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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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土地,是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本市八道江区和江源区行政辖区内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以下简称征用土地),对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用土地和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民政、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工作。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责),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履行职责,做好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工作。这就是2017土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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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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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4、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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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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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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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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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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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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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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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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