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好几种方式,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中有一方不想续签,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员工如果出现违反公司规定并且泄露公司机密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面临破产,无力支付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日和落款时间怎么办?
一、解决措施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写明解除合同的时间,落款时间有误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为避免引起争议,用人单位应该重新开具正确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应为用人单位做出决定的那一天,例如:通知书中一般都有类似的表达“公司决定于某年某月某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公司做出决定之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的联系就在于:辞退通知书没有送达,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送达之后,才有法律效力。
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为用人单位决定辞退劳动者的时间;送达时间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辞退的时间,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只要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注明相关劳动者劳动合同到什么时间终止,而且落款时间是写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前30天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效。
二、签收方式
通知是单方面行为,送达对方即可,无须对方同意或认可。法院的开庭通知也是送达即可。但需要证明确实送达了当事人。所以才需要签收。但签收的目的仅在于证明确实送达了本人,如果不签收而有其它办法证明的,也是可以的。法院的开庭通知也会采取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留置送达(拒绝签收)的方式。有单位对签收存在误解,认为一定要签收才有效,有劳动者也存在误解,认为签收就代表同意,结果双方在签收的问题上已经争得鸡飞狗跳。实践中,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如果员工误解签收的性质,可以让员工在签名时写上“已收到,但对内容有异议”,这并不影响签收的效力,也不会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仲裁产生不利影响,通知有效与否在于其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不在于被通知人是否接受;另外如果员工确实提起仲裁的话,那么其行为本身已经说明员工对解除决定有异议;
员工存在误解的,也可以允许员工在回执单上签收而不是通知书上签收
以EMS、挂号信或快递方式送达,并保留签收回执,最好在快递表单里写清楚内容是辞退通知书。为了能在发生争议时顺利送达本人,应当在入职时及签定合同时要求员工填写联系地址;
在告知辞退通知或交付通知书同时录音,有录音时将来纠纷中员工很难否认;此外,签收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必须写清签收的时间,在无过失性辞退中,这是合同何时解除的确定依据,工资结算和一个月通知期的节点;在过失性辞退中,也可能成为确定解除日期的依据。一句话提示解除通知不是一定需要签收。有其它方式能够证明确已送达的也可以。
应该立即找到公司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修改,如果企业不同意修改,劳动者可以进行起诉,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利益,也可能是公司逃税避税的一种不恰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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