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大家经常可以听到电视上报道,某个小区因为某户人家往窗外扔出某物而正好将小区内行走的路人砸伤,如果关于此行为没有业主承担责任,则受害者有权将其所有有嫌疑的业主都告上人民法院,并对其受害者给予赔偿。那么,高空坠物连坐的现象发生后,该怎么处理呢?
一、法律搞连坐
高空坠物伤人,可推定古已有之,因为从木结构两三层楼高的高度扔东西就可以伤人了。但发生后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在独门独户的古代不会发生,大概算是近现代城市所独有的。一座大厦有多个分属不同业主的公寓单位,路人从楼下走过被砸到,找到肇事者往往不易。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率以一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带来了高空坠物/抛物案件的同步增长,也带来了公众对此类案件责任归属大讨论。
如果警方抓到了肇事者,由肇事者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不在话下。但如果找不到呢?是受害人自认倒霉呢,还是其他人要倒霉了?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在侦破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由整栋楼的住户分摊损失,判决又一次印证了这一点。如果住户能提供事发时不在家证明可免责。如果根据物理定律,证明自己所处位置抛掷物体的落地点不可能达到路人被击中的位置,亦有很高的概率被免责。
所以,如果找不到肇事者,几乎所有住户都要被连坐了。
二、连坐的立法逻辑
梁慧星是《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他赞成连坐,称“第87条是中国侵权法对传统侵权法极大的创造性发展”,并指出立法目的有两点。
其一是救济。梁说:“有个别学者反对第87条,例如著名的侵权法专家张新宝教授就反对,说什么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别人向下丢烟灰缸,为什么却让我承担责任? 我们的学者在从事法学研究的时候,在为国家的立法出谋献策的时候,一定不要考虑到个人的利益,你要考虑到社会的正义。你说一个人在外面走,上面掉个烟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么办?他的父母怎么办?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被砸死了,情况多么悲惨,你为什么不考虑?你分担一下损失,这有什么问题?”
其二是预防。梁说:“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条文,它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所以侵权法公布以后,那些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每一个楼层都要贴那个告示,来提醒住户自己并教育孩子不要丢烟灰缸,不要丢啤酒瓶”。
第一点在法理上是有问题的。如果天上掉下来一个陨石砸中了人,与高空抛物性质类似但后果更严重,找上帝还是玉帝来赔偿?找不到就由全体纳税人赔偿?因为如果没有人赔偿,梁慧星之问就来了:“他的子女怎么办?他的父母怎么办?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被砸死了,情况多么悲惨,你为什么不考虑?你分担一下损失,这有什么问题?”
所以连坐法背后隐含的逻辑是是“只要有后果,无责任也要赔偿”。后面将看到,在司法实务中会造成更多的法理漏洞。
与高空坠物伤人找不到肇事者同构的情况是:有相当比例的刑事案件是破不了案的,受害人家属只能独自咽下苦果,这在全世界都是如此。如果这些刑事案件适用高空坠物连坐的逻辑,那从哪里拎出一群无辜者出来呢?抑或让全体纳税人出钱?不过,全世界还没有国家这么搞呢。
那么,以连坐来预防高空抛物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三、“社会成本”撑连坐
某些经济学家为连坐想出了更好的理由:“社会成本”。他们认为:哪一方避免高空抛物的成本低,就应该把责任归属谁。如果(在找不到肇事者时,)让路人承担高空抛物的后果,那路人行路时都得战战兢兢,唯恐砸到自己头上,这样社会的正常运转都会出现问题,社会成本太高了。(在找不到肇事者时,)让住户集体承担高空抛物的后果,每户多出那么一点点,行人就没有被高空抛物砸中的后顾之忧了,这样社会成本是最低的。
这个论证有多个错误,先举出两点:其一,以产权来划分责任才是符合自然法/自然权利的,简单说就是一人做事一人当,这是正义观与法感情(德国民法学家耶林语)的基础,怎么不计算一下破坏大家基本正义观、伤害大家自然的法感情的“社会成本”有多大呢?
其二,高空抛物是低素质及及其对他人的共情(Empathy)能力低的人做出的。但无论如何,这样的人总是少数,他们也不会天天或时时高空抛物,也就是说,高空抛物总是小概率事件。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不搞连坐,这些国家的人也没有因此就不敢走路了。人们对小概率事件的正常反映之一就是不理它。人走个马路还有一定概率被车撞呢,这个概率比被高空抛物砸中概率要高多了,但也不会因此大家就不敢走路了。
四、“社会保险”撑连坐
另外一个与社会成本相关的理由,是“社会保险”说。此说认为:(在找不到肇事者时,)让住户集体承担高空抛物的后果,相当于一幢大厦的住户充当了保险公司的角色,向过往行人提供了一份责任保险,在找不到肇事者时就向行人提供理赔。单看个人作为住户的时候,无偿给行人一份保险是吃亏的。不过同一个人亦有作为行人的时候,这时所有大厦的每一个住户也向他免费提供了同样的保险。一来一去,谁也不吃亏。
问题是,保险是自愿的,人有买的自由,也有不买的自由。绝大多数人觉得作为住户自己遵纪守法,不会干高空抛物这等没脸皮的事情,一方面不愿意提供这个保险,同时作为路人也不觉得自己被高空抛物威胁的概率与严重性高到要买保险的地步,另一方面也不想接受这个保险的覆盖。这个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就玩不下去了。
设想一下,如果社会上有大量的人是风险厌恶型的,担心自己在小概率下被高空抛物砸中的风险,那就会有这方面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就会针对这种特定的需求,开发出专门的高空抛物险种。自有商业保险出面,哪里需要什么强制性质的社会保险?对了,这就是人们对小概率事件的正常反应之二,体现在极少数极度风险厌恶型个人身上。
五、让肇事者逍遥法外?
无论救济的理由,还是社会成本与社会保险的理由,共同的一个后果是改变了与高空抛物相关方的激励与成本收益计算。对于警察来说,既然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住户连坐赔偿受害者,受害者要求警察调差真凶的压力就弱了许多,警方调查谁是肇事者的努力就削弱了了。这就降低了有人高空抛物被抓到的风险,等于是降低了肇事者犯罪的成本。
对于一般住户来说,个人如果是遵纪守法的良民,却不免于给犯罪分子分摊责任与成本;如果选择高空抛物,只要做得足够隐蔽,不被人看到,不被摄像头拍到,在警方例行公事式的调查面前不露马脚,那就只需要承担N分之一的民事赔偿,并逃脱刑事处罚。这等于是一不鼓励个人当良民,二激发个人内心阴暗的一面与犯罪的冲动。
如此激励,谈何预防高空抛物?如此“社会保险”,路人面临的威胁更高了,谈何社会成本低?
六、故意高空抛物入刑 慈善 保险
通过对连坐各种理由的反驳,相信大家已经知道本文的主张了。那就是回归个人自负其责的基本原则。对于高空抛物应该明确其为刑事罪。现行刑法有“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把高空抛物纳入进去。
此外,如果是故意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的,应追究肇事者故意杀人罪;如果是非故意高空坠物,造成人员伤亡的,应追究肇事者过失杀人罪。
高空抛物取消了连坐又成了刑事罪,警方就有强烈的激励调查谁是肇事者。对于小区来说,物业公司可以安装摄像头来威慑与预防高空坠物。多方合力可降低高空坠物的概率。
不过,无论高空坠物的概率有多低,无论警方、物业公司与业主如何共同努力,总有一些高空坠物伤人找不到肇事者,对于这样的情况怎么办?没办法,个人只能自认倒霉,但社会慈善组织可以介入解困,对受害人进行必要的救济。
在当今社会,发生高空坠物连坐的现象很多,当然,很多意外的事情是我们无法预测的,但是如果构成故意高空坠物的行为,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那么,我们该如何防御高空坠物呢?如果个人真的很在意,则可以选择为自己买一份意外保险,但还是需要走路小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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