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连坐该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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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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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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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大家经常可以听到电视上报道,某个小区因为某户人家往窗外扔出某物而正好将小区内行走的路人砸伤,如果关于此行为没有业主承担责任,则受害者有权将其所有有嫌疑的业主都告上人民法院,并对其受害者给予赔偿。那么,高空坠物连坐的现象发生后,该怎么处理呢?

一、法律搞连坐

高空坠物伤人,可推定古已有之,因为从木结构两三层楼高的高度扔东西就可以伤人了。但发生后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在独门独户的古代不会发生,大概算是近现代城市所独有的。一座大厦有多个分属不同业主的公寓单位,路人从楼下走过被砸到,找到肇事者往往不易。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率以一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带来了高空坠物/抛物案件的同步增长,也带来了公众对此类案件责任归属大讨论。

如果警方抓到了肇事者,由肇事者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不在话下。但如果找不到呢?是受害人自认倒霉呢,还是其他人要倒霉了?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在侦破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由整栋楼的住户分摊损失,判决又一次印证了这一点。如果住户能提供事发时不在家证明可免责。如果根据物理定律,证明自己所处位置抛掷物体的落地点不可能达到路人被击中的位置,亦有很高的概率被免责。

所以,如果找不到肇事者,几乎所有住户都要被连坐了。

二、连坐的立法逻辑

梁慧星是《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他赞成连坐,称“第87条是中国侵权法对传统侵权法极大的创造性发展”,并指出立法目的有两点。

其一是救济。梁说:“有个别学者反对第87条,例如著名的侵权法专家张新宝教授就反对,说什么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别人向下丢烟灰缸,为什么却让我承担责任? 我们的学者在从事法学研究的时候,在为国家的立法出谋献策的时候,一定不要考虑到个人的利益,你要考虑到社会的正义。你说一个人在外面走,上面掉个烟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么办?他的父母怎么办?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被砸死了,情况多么悲惨,你为什么不考虑?你分担一下损失,这有什么问题?”

其二是预防。梁说:“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条文,它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所以侵权法公布以后,那些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每一个楼层都要贴那个告示,来提醒住户自己并教育孩子不要丢烟灰缸,不要丢啤酒瓶”。

第一点在法理上是有问题的。如果天上掉下来一个陨石砸中了人,与高空抛物性质类似但后果更严重,找上帝还是玉帝来赔偿?找不到就由全体纳税人赔偿?因为如果没有人赔偿,梁慧星之问就来了:“他的子女怎么办?他的父母怎么办?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被砸死了,情况多么悲惨,你为什么不考虑?你分担一下损失,这有什么问题?”

所以连坐法背后隐含的逻辑是是“只要有后果,无责任也要赔偿”。后面将看到,在司法实务中会造成更多的法理漏洞。

与高空坠物伤人找不到肇事者同构的情况是:有相当比例的刑事案件是破不了案的,受害人家属只能独自咽下苦果,这在全世界都是如此。如果这些刑事案件适用高空坠物连坐的逻辑,那从哪里拎出一群无辜者出来呢?抑或让全体纳税人出钱?不过,全世界还没有国家这么搞呢。

那么,以连坐来预防高空抛物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三、“社会成本”撑连坐

某些经济学家为连坐想出了更好的理由:“社会成本”。他们认为:哪一方避免高空抛物的成本低,就应该把责任归属谁。如果(在找不到肇事者时,)让路人承担高空抛物的后果,那路人行路时都得战战兢兢,唯恐砸到自己头上,这样社会的正常运转都会出现问题,社会成本太高了。(在找不到肇事者时,)让住户集体承担高空抛物的后果,每户多出那么一点点,行人就没有被高空抛物砸中的后顾之忧了,这样社会成本是最低的。

这个论证有多个错误,先举出两点:其一,以产权来划分责任才是符合自然法/自然权利的,简单说就是一人做事一人当,这是正义观与法感情(德国民法学家耶林语)的基础,怎么不计算一下破坏大家基本正义观、伤害大家自然的法感情的“社会成本”有多大呢?

其二,高空抛物是低素质及及其对他人的共情(Empathy)能力低的人做出的。但无论如何,这样的人总是少数,他们也不会天天或时时高空抛物,也就是说,高空抛物总是小概率事件。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不搞连坐,这些国家的人也没有因此就不敢走路了。人们对小概率事件的正常反映之一就是不理它。人走个马路还有一定概率被车撞呢,这个概率比被高空抛物砸中概率要高多了,但也不会因此大家就不敢走路了。

四、“社会保险”撑连坐

另外一个与社会成本相关的理由,是“社会保险”说。此说认为:(在找不到肇事者时,)让住户集体承担高空抛物的后果,相当于一幢大厦的住户充当了保险公司的角色,向过往行人提供了一份责任保险,在找不到肇事者时就向行人提供理赔。单看个人作为住户的时候,无偿给行人一份保险是吃亏的。不过同一个人亦有作为行人的时候,这时所有大厦的每一个住户也向他免费提供了同样的保险。一来一去,谁也不吃亏。

问题是,保险是自愿的,人有买的自由,也有不买的自由。绝大多数人觉得作为住户自己遵纪守法,不会干高空抛物这等没脸皮的事情,一方面不愿意提供这个保险,同时作为路人也不觉得自己被高空抛物威胁的概率与严重性高到要买保险的地步,另一方面也不想接受这个保险的覆盖。这个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就玩不下去了。

设想一下,如果社会上有大量的人是风险厌恶型的,担心自己在小概率下被高空抛物砸中的风险,那就会有这方面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就会针对这种特定的需求,开发出专门的高空抛物险种。自有商业保险出面,哪里需要什么强制性质的社会保险?对了,这就是人们对小概率事件的正常反应之二,体现在极少数极度风险厌恶型个人身上。

五、让肇事者逍遥法外?

无论救济的理由,还是社会成本与社会保险的理由,共同的一个后果是改变了与高空抛物相关方的激励与成本收益计算。对于警察来说,既然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住户连坐赔偿受害者,受害者要求警察调差真凶的压力就弱了许多,警方调查谁是肇事者的努力就削弱了了。这就降低了有人高空抛物被抓到的风险,等于是降低了肇事者犯罪的成本。

对于一般住户来说,个人如果是遵纪守法的良民,却不免于给犯罪分子分摊责任与成本;如果选择高空抛物,只要做得足够隐蔽,不被人看到,不被摄像头拍到,在警方例行公事式的调查面前不露马脚,那就只需要承担N分之一的民事赔偿,并逃脱刑事处罚。这等于是一不鼓励个人当良民,二激发个人内心阴暗的一面与犯罪的冲动。

如此激励,谈何预防高空抛物?如此“社会保险”,路人面临的威胁更高了,谈何社会成本低?

六、故意高空抛物入刑 慈善 保险

通过对连坐各种理由的反驳,相信大家已经知道本文的主张了。那就是回归个人自负其责的基本原则。对于高空抛物应该明确其为刑事罪。现行刑法有“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把高空抛物纳入进去。

此外,如果是故意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的,应追究肇事者故意杀人罪;如果是非故意高空坠物,造成人员伤亡的,应追究肇事者过失杀人罪。

高空抛物取消了连坐又成了刑事罪,警方就有强烈的激励调查谁是肇事者。对于小区来说,物业公司可以安装摄像头来威慑与预防高空坠物。多方合力可降低高空坠物的概率。

不过,无论高空坠物的概率有多低,无论警方、物业公司与业主如何共同努力,总有一些高空坠物伤人找不到肇事者,对于这样的情况怎么办?没办法,个人只能自认倒霉,但社会慈善组织可以介入解困,对受害人进行必要的救济。

在当今社会,发生高空坠物连坐的现象很多,当然,很多意外的事情是我们无法预测的,但是如果构成故意高空坠物的行为,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那么,我们该如何防御高空坠物呢?如果个人真的很在意,则可以选择为自己买一份意外保险,但还是需要走路小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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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赔偿连坐合理吗?
高空坠物赔偿连坐不合理,连坐弊大于利。由于高空坠物是一人所为,却需要整个楼栋的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没有做坏事的人在家中,却要承担连带责任,为别人的错误买单,这样的处理行为,容易造成社会群众的反抗,所以连坐的惩罚处理行为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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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们小区总是有人往楼下乱扔东西差点砸到了人,有人受伤现在要去法院起诉,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律师回复]
一、高楼住户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不主动抛物 从高层主动抛物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二、行人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警惕高架的广告牌。由于大风或自然松动,容易导致广告牌瞬间倒塌坠落。
2、注意居民楼房坠物。阳台上的花盆等摆放物会由于主人浇花操作不当或大风而引起坠落。
3、要小心高楼的墙面装饰物和窗户玻璃碎片。刮风时,高层楼房墙面的装饰物或松动的表层可能发生脱落,窗户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坠落。
4、注意建筑施工工地的坠落物。安全防护网若不齐全,砖石物料就可能会从上面掉下来。
5、关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6、尽量走内街。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7、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8、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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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连坐担责不合理吗
高空坠物连坐担责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担责责任存在着很多的弊端,比如说容易让真正的侵权人逃过法律的制裁,对于附近的居民也会存在一定的心理阴影,所以说高空坠物连坐担责是十分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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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连坐担责是有些不合理的,因为很多时候,高空坠物基本上都是高层住户集体赔偿的,这样一来的话反而是纵容了真凶,而且,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某一个人犯的过错,却要让其他人全部一起买单。不过,不管连坐担责是否合理,现在法律上就是这样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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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连坐担责不合理吗?
高空坠物赔偿等连做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一些不可理喻,但是因为找不到具体的责任负责人。所以只能由该栋楼的所有住户来承担相关责任,而不能因为没有找到承担责任的人而由受害者自己来承担相关责任,这对受害者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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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高空坠物,现在被人家给打官司了,比较焦虑, 不知道怎么办了,咨询下高空坠物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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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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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侵权连坐责任是什么?
高空坠物侵权连坐责任是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那么有可能加害的所有的人员都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了,如果有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是侵权人的话,就不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这就是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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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今天来我们小区里面玩儿的时候被楼上的花盆砸到了头,高空坠物伤人谁来赔偿
[律师回复]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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