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护爱情余波中的权益堡垒
爱情的甜蜜消散后,留下的可能是无尽的纷争。肖女士与袁先生曾是恋人,恋爱期间,肖女士购置了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小区的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她成了这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袁先生母亲曾转账17万元给肖女士,部分款项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之后肖女士办理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并收房。
然而,爱情的小船说翻就翻,二人分手后,财产分配成了横亘在他们之间的难题。经民警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均搬离房屋、配合出售,若袁先生违约,肖女士有权要求其搬走,经济纠纷另诉解决。可袁先生却未经肖女士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肖女士多次协商无果,陷入了深深的无助与焦虑之中。
律师出鞘,为权益而战
在这困境中,肖女士找到了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的肖慧律师。肖慧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面对肖女士的遭遇,她决心用法律武器为肖女士讨回公道。
2024年8月23日,法院对该案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肖女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袁先生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庭审中,肖慧律师精心准备,提交了不动产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银行账户对账单、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并当庭陈述案件事实。法院对这些证据及所述事实进行了核查认定。
正义终至,重归家园
最终,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被告袁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女士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小区的案涉房屋;驳回原告肖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袁先生负担。
判决理由清晰明确,案涉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肖女士为单独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袁先生未经同意擅自出租房屋,构成无权占有,侵害了肖女士的房屋所有权,肖女士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袁先生出租房屋后已不在该房屋居住,肖女士要求其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袁先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在这场爱情余波引发的房产纷争中,肖慧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坚定的信念,为肖女士守护住了她的权益堡垒,让她在困境中重获了希望,重新找回了属于自己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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