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是公司法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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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业银行就是一个企业法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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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定有法人存在的,但是法人到底是什么呢?我们知道法人是被人格化了的社会组织,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组织才可以企业法人呢?银行可以吗?那么,接下来,小编将要和大家聊一聊银行是公司法人吗这一问题的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是公司法人吗

商业银行就是一个企业法人。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

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现在大家是不是已经知道了银行是公司法人吗这一问题的答案了呢?没有错,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对于想要创业开公司的朋友法人这一概念是免不了接触的,也是需要好好理解的,希望这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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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没还为恶意透支。
1、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要求: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出三个月无返还。
2、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有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违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做法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3、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返还和尚未返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花费。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裁判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置或者不追究刑事职责,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做法,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限定,“恶意透支”隶属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做法。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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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商银行信用卡逾期怎么办所谓信用卡逾期,是指您未能在账单约定的最后还款日之前及时还清账单。如果发生信用卡逾期,不仅要收取滞纳金和利息,也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滞纳金收取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取B10元或D1元。此外,每笔消费从记账日开始计收利息,日息万分之五,至您还清该笔消费为止。每笔还款会优先清偿已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所以,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建议您发现信用卡逾期后尽快还款,且可适当多还一些,以抵充已经产生的利息。您不用担心所还金额是否已超出如有超出滞纳金、利息和之前已发生的刷卡消费,多还的金额会抵扣您的后续消费。
二、招商银行信用卡逾期记录消除方法小编要遗憾的告诉各位,央行征信记录上的逾期记录是不会消除的,一般,两年以内的还款记录都会被保存。换句话说,如果持卡人有了一次逾期,那么逾期记录就会被保存下来,并且不能通过单方面销卡的方式试图消除逾期记录,一旦销卡逾期记录就会被永远的保存下来。持卡人产生逾期记录应该继续用卡至少两年,保持两年内的用卡的还款记录良好,良好的还款记录会代替旧的记录被保存下来,这是“消除”逾期记录的比较合理方法。如果由于个人原因忘记还款,有了逾期记录,如果在欠款后能及时还款,那说明客户好的还款能力,如果客户能及时和银行方面沟通,解释没有还款的原因,银行考虑到个人情况可能会酌情处理。但是有些信用卡客户,一旦出现大额欠款,会故意换掉联系方式,以为这样银行会找不到人而自动销卡,这样的想法就大错特错了,隐含会通过父母,亲人,同学,同事等各种途径设法和当事人取得联系。如果是连续多月多次逾期,然后“消失”,银行会上报警察,请求以诈骗罪立案调查,这可真是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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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签购房后贷款下不来的,一般依据购房合同里的约定为准,继续购房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里补齐剩余房款,退房不再购买的,需要具体原因具体分析,导致银行贷款办不下来的主要原因有以下:
1.开发商没有及时提交贷款资料
购买新房的时候,由于购房人数较多,难免会有贷款材料没及时上交的情况,或者开发商出售没有预售许可的房子,这两种情况是开发商原因造成贷款无法正常办理,购房者同样有权解除合约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退还定金和首付款。
2.购房人提交材料或个人征信有问题
房贷办不下来有一种原因就是购房人自己的问题,比如所交材料有误、提交材料不全、提供虚假资料致使银行不能批贷,常见的要数个人征信不良了。
如果个人信用记录不良是非恶意造成的,可以跟银行协商或者尝试去其他银行,要求宽松的银行可能会批准贷款。但是如果逾期严重,比如信用卡连续3次,累计6次逾期,且金额较大,那铁定会被拒贷的。
个人原因造成的贷款办不下来,通常是要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3.材料、征信都没问题,就是批贷太慢(非买卖双方原因)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房人的材料、征信都没问题,银行也已经通过审批,就是一直不放款,大家都没错,买卖双方只能耐心等待放款。如果银行没有按规定期限放款,购房人可以按照贷款合同主张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有点背的人会遇到政府或银行贷款政策发生变化,银行停止房贷业务,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就只能通过法院解决了,证明自己无过错,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二、法院判决原则:优先合同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贷款办不下来,法院判决时一般会以合同约定为准,所以购房人在与开发商和卖房人、银行签订合同时,就注明违约责任,在维权时会更容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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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什么银行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国家通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权。按照《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下述权力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1.公司章程制定权根据《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有权依照本法制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原则和内容制定,同时又要结合各个独资公司的具体情况,既要确保国家的所有权,又要确保商业银行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
2.监督权根据《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3、董事会的委派更换权和其他人事权根据《公司法》第68条,69条、70条的规定,有权委派或者更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有权从蕈事会成员中指定正副董事长,决定董事会成员是否可以兼任经理,决定董事长、董事、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4.有关国有资产变动筹涉及股东重大权益的事项的决定权根据《公司法》第66条、71条的规定,有权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贤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并有权“依照审批和财产权移转手续”。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上述重大事项都涉及公司资本的变动,涉及瞪东的重大的权益,因而也都属于股东会的权限范围。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由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股东的权利,所以授予它以上述职权是适宜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除具有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职权外,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门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证国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但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究竟可以行使股东舍的哪一部分职权,还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探索。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9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对董事会的成员规定9人的最高限额,是因为人员过多,会人浮于事,不利于经营决策。董事会每届为3年。《公司法》还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因为,公司实行董事会负责制,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理应由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三)经理《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在现行制度下,国有公司的经理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的。聘任或者解任经理的权力赋予董事会,这就增强了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削弱了政府部门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能力,也是和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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