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是否属于公司法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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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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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商业银行是否属于公司法人问题带来帮助。
商业银行是否属于公司法人

一、商业银行是否属于公司法人

商业银行属于公司法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所以商业银行当然是公司法人。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

公司法人享有人格权。但法人并不享有与自然人一样的人格权,其仅享有有限的人格权,法人享有的人格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信用权和秘密权。

名称权即法人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

名誉权即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名誉支配权。

信用权即是法人就其履行对他人承诺的义务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和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秘密权即法人对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其他非技术性信息所享有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三、公司法人是不是人

公司法人不是人。公司法人并不是真实存在,具有生命体的“人”,而是一个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一般可以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其中,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而非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包括个体户、合伙企业等。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商业银行是否属于公司法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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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签购房后贷款下不来的,一般依据购房合同里的约定为准,继续购房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里补齐剩余房款,退房不再购买的,需要具体原因具体分析,导致银行贷款办不下来的主要原因有以下:
1.开发商没有及时提交贷款资料
购买新房的时候,由于购房人数较多,难免会有贷款材料没及时上交的情况,或者开发商出售没有预售许可的房子,这两种情况是开发商原因造成贷款无法正常办理,购房者同样有权解除合约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退还定金和首付款。
2.购房人提交材料或个人征信有问题
房贷办不下来有一种原因就是购房人自己的问题,比如所交材料有误、提交材料不全、提供虚假资料致使银行不能批贷,常见的要数个人征信不良了。
如果个人信用记录不良是非恶意造成的,可以跟银行协商或者尝试去其他银行,要求宽松的银行可能会批准贷款。但是如果逾期严重,比如信用卡连续3次,累计6次逾期,且金额较大,那铁定会被拒贷的。
个人原因造成的贷款办不下来,通常是要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3.材料、征信都没问题,就是批贷太慢(非买卖双方原因)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房人的材料、征信都没问题,银行也已经通过审批,就是一直不放款,大家都没错,买卖双方只能耐心等待放款。如果银行没有按规定期限放款,购房人可以按照贷款合同主张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有点背的人会遇到政府或银行贷款政策发生变化,银行停止房贷业务,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就只能通过法院解决了,证明自己无过错,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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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贷款办不下来,法院判决时一般会以合同约定为准,所以购房人在与开发商和卖房人、银行签订合同时,就注明违约责任,在维权时会更容易些。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什么银行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国家通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权。按照《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下述权力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1.公司章程制定权根据《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有权依照本法制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原则和内容制定,同时又要结合各个独资公司的具体情况,既要确保国家的所有权,又要确保商业银行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
2.监督权根据《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3、董事会的委派更换权和其他人事权根据《公司法》第68条,69条、70条的规定,有权委派或者更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有权从蕈事会成员中指定正副董事长,决定董事会成员是否可以兼任经理,决定董事长、董事、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4.有关国有资产变动筹涉及股东重大权益的事项的决定权根据《公司法》第66条、71条的规定,有权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贤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并有权“依照审批和财产权移转手续”。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上述重大事项都涉及公司资本的变动,涉及瞪东的重大的权益,因而也都属于股东会的权限范围。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由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股东的权利,所以授予它以上述职权是适宜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除具有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职权外,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门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证国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但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究竟可以行使股东舍的哪一部分职权,还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探索。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9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对董事会的成员规定9人的最高限额,是因为人员过多,会人浮于事,不利于经营决策。董事会每届为3年。《公司法》还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因为,公司实行董事会负责制,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理应由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三)经理《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在现行制度下,国有公司的经理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的。聘任或者解任经理的权力赋予董事会,这就增强了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削弱了政府部门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能力,也是和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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