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消防管理,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投入施工,使用或营业的,应当受到的处罚,责令停工整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3-5万元,3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5-12万元,5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12-18万元,1万平方米以下的,罚款18-24万元。
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消防管理
一、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不合格,擅自投入施工、使用、营业的;经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使用等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处罚标准:
1、建筑面积500m2以下,予以三万元(含)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处罚。
2、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不超过3000m2,予以五万元(不含)以上十二万元(含)以下罚款处罚。
3、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不超过5000m2,予以十二万元(不含)以上十八万元(含)以下罚款处罚。
4、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不超过10000m2,予以十八万元(不含)以上二十四万元(含)以下罚款处罚。
5、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予以二十四万元(不含)以上三十万元(含)以下罚款处罚。
从重处罚情节:
1、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等建设工程,应当在对应罚款格次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2、消防设计或施工质量有下列不合格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对应罚款格次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①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安全距离)宽度不足的;
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数量不足的;
③防火防烟分区划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或防火门、防火卷帘数量不足的;
④可燃、易燃装修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降低建筑耐火等级的。
3、有下列扰乱消防监督管理秩序情形之一的,在对应罚款格次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①擅自改变已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并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
②隐瞒工程规模而将应审核、验收的工程报备案的;
③为逃避抽查,将同一工程重复报备案,扰乱备案抽查秩序,经抽查不合格的。
升格处罚情节:
1、有二类格内从重处罚情节的,升一格处罚。
2、在火灾调查中发现起火单位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升一格处罚;建筑存在的消防质量问题属于灾害成因的,在最高格范围内处罚。
3、在针对违章工程和场所公开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期间,发现新工程或场所顶风非法开工、使用、营业的,升一格处罚。
4、同一单位(含分支机构)有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营业前检查手续的违法建设或营业行为,在同一地市范围内又犯的,升一格处罚。
减免处罚情节:
1、对建筑面积100m2以下小建设工程,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只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免予罚款。
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办结审核、验收、抽查、营业前检查手续并合格或实际停止违法行为的,作出责令“三停”决定(但不执行或视为已执行),罚款决定降一格;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履行前办结手续并合格或实际停止违法行为的,作出责令“三停”决定(但不执行或视为已执行),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罚款。
备注:
1、在查处违法投入使用行为时发现违法施工行为尚未查处的,一并予以处罚。
2、升格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3、对责令“三停”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本级政府依法决定;对于属于本级以上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可以在完成调查程序后报本级政府研究。
4、在已经投入使用、营业的建筑物中,发现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未保持完好有效”行为及第二至六项行为的,一并处罚;有“配(设)置不符合标准”行为的,不另作处罚。
5、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触犯《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该条的规定处罚,罚款标准按以下第四(违反消防安全设置要求)有关规定执行,对使用行为不按照本处罚标准处罚。
6、被处罚人提出具有从轻或者减免处罚情节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材料。
二、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综上所述,山东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单位未按照备案文件建造消费设施的,或项目竣工以后未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罚款1千元,3000平方米以下,罚款2千元,5千平方米以下,罚款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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