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结果几日公开?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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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结果几日公开跟行为人事情的严重程度有关,如果事情严重并且案件复杂,可能会晚几天公开,如果情节较轻,公开时间会提前几天。
关于行政处罚结果几日公开?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违反了相关行政规范的行为,一般来讲,行政规范约束的是政府相关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我们普通人对于行政处罚并不是太了解,比如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管辖与使用等,关于行政处罚结果几日公开?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一是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二是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根据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关于从重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有的特别法律、法规,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2)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3)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行政处罚结果几日公开跟行为人事情的严重程度有关,如果事情严重并且案件复杂,可能会晚几天公开,如果情节较轻,公开时间会提前几天。在小编看来,不管怎样,我们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做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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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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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按日计罚”是新修订的《环保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很多人认为此条文的出台将极大地改变目前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倒逼违法企业迅速改正污染行为。但笔者认为以当下基层环境监管的实际情况,并不是处罚额度高低的问题,而是是否履行环境行政处罚的问题,即行政处罚执行效率的问题。
  对于基层环境监管来说,面对的是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部分小微企业主环境意识薄弱,对于环境违法处罚不理解、不履行,环保部门法定手段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特定手段就是联合所在街道、乡镇,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但往往没有法律依据,是所谓的土方法。
  申请法院执行,虽符合法定程序但往往不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只有过了法律救济时限才能申请,且法院也往往无法追缴滞纳金,只能追缴原处罚罚款。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些企业实施“按日计罚”意义不大,但是对一些大中型企业还是有很大威慑力。
  再者,条文对环保部门的处罚额度进行了前提限制,要综合考虑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单靠环保部门很难认定,无法通过具体计算得出处罚额度,不利于实际操作,且单单以这些因素作出处罚额度也失去了处罚的震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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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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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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