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自诉委托都需要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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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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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要还是隐瞒自己的财产,对相关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拒不执行赔偿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被害人在进行委托时,还要写相应的委托书证明委托人的合法性和办理事件的权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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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相关案件的种类和案件逐年增多,对于相关的受害者来说在进行相应的处理时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有时受害者由于自身的原因不能够处理这类事件,那拒执罪自诉委托都需要哪些条件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

1、申请执行人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主要还是隐瞒自己的财产,对相关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拒不执行赔偿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被害人在进行委托时,还要写相应的委托书证明委托人的合法性和办理事件的权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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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甲方因订立遗嘱事宜,现委托乙方为此提供律师见证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1、委托见证的事项:见证甲方订立遗嘱
2、见证的目的:证明甲方订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承办律师: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本所 律师、 律师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委托事项,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甲方不得拒绝。特殊原因指承办律师因病或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
三、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见证费用,计人民币 ( 元整)元。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办案费用,将包括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
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3、除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根据本条收取的律师见证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包括乙方最终书面通知甲方不予见证。
4、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内支付见证费用。
5、双方对费用支付的另行约定: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派律师认为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甲方应出具必要的书面说明或进行补充。
五、乙方为甲方提供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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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争议的解决: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管辖。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特别约定:乙方依法对甲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最终出具《律师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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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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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50条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适用于执行程序。因而不仅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也应当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违法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诉等。但是,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主要是陈述事实,提供财产状况,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者忍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一定有必要委托代理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由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最清楚的还是当事人自己,而且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等有义务接受法院对其财产状况等的调查,查明有关案件事实方面需要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直接接受法院询问时,法院还是要直接传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有权利委托律师代理自己向法院陈述意见、提出异议等。
三、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何确定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执行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而不能够处分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为一般诉讼行为,并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请求、进行执行和解等有关处分实体权益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月23日《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中确定: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因此,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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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执行后受托不予执行怎么办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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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人民只有对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接受执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外地执行。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如果已经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执行案件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执行,不是委托其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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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不同,有可能产生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执行这类案件时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执行可能会更为有利。如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管辖所在地,委托执行既无便利也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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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委托执行人必须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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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制定,供受托在收到委托后将立案通知书送至委托,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时用。
2.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三、执行和解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和解必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所谓自愿,是指符合当事人的内在真实意愿,意愿通常指某种具有目的的心理活动。所谓内在真实意愿,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与内在意思相一致的结果,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不是受对方威胁、欺诈、利诱或在自己重大误解的情况出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方式强迫对方当事人与之达成和解协议,否则,就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另一方面,和解的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出来的,并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得违背公共道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和解协议是不为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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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和解协议的内容应由执行员记入笔录。虽然说和解协议并不是在执行人员的干预下达成的,但执行人员有责任将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情况记载下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和解协议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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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委托执行人必须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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