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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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内容是什么?

对于合同方面我们遇到的是非常的多,因为合同对于我们大家来说基本上都是我们在生活中必须要经历的事情。我们国家对于民法典的规定是有着撤销权的。对于撤销权我们每一个是都要有所了解的。那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内容是什么?

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我们国家在民法典中明确的规定了有关撤销权的内容,对于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的内容已经是非常的详细。民法典撤销的大体的意思就应该是可以撤销规定上的条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都可以撤销,只是一些非常奇怪的或者不切实际的可以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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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对于收养协议的撤销没有做出规定,在国外一些国家对于协议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以及撤销的效力都有规定。
1、撤销的原因
一些国家在立法上采取概括主义,规定撤销的原因“基于重大理由”或“为儿童的重大利益”等,如德国和法国。但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的理由比较具体,如日本规定:养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养子女系尊亲属或年长者;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未经许可得收养;养子女在围成年时未经许可得收养;因欺诈、胁迫而建立的收养等。美国一些州也规定,养父母对养子女不能履行或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被收养儿童患有精神病、痴呆症等不治之症以及被收养儿童存在重大过错的时候也为撤销的理由。
2、撤销请求权人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完全收养的撤销请求权人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日本民法典规定的请求权人因撤销理由的不同而不同,分别为当养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时候,请求权人为养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养子女为尊亲属或年长时,请求权人为当事人及其家属;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有撤销权的人是受欺诈或受胁迫的当事人。
3、撤销的效力
一般规定为收养协议撤销不溯及既往,对于未来发生效力。
我国在这可撤销的收养协议方面为空白一片,笔者认为建立收养协议的可撤销制度,明确规定可撤销事由,这对于完善整个收养法逻辑体系,更加适应解决日益复杂的收养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的制度规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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