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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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综合开发用地可以实行连片征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及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按项目征地,不得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海口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海口企业征地补偿标准 ,采取了统一年产值的标准,统一以征用土地前3年主要产品的平均产量,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的主要依据,再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土地所在区域等标准计算,征地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倍数,补偿安置补助费。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补偿,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其中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参照所在区片的相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补偿;已重新安排宅基地或建设安置房予以安置的,其原有的宅基地补偿按本标准执行。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征地补偿费用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30倍)乘以所在区域年产值标准执行。

五、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六、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在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并实质性开展征地工作,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协商征地补偿但尚未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八、各市县政府应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九、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按照本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县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十、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市县政府必须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第二十五条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执行。

被拆除房屋增设阁楼的,阁楼一侧是最小净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以上、不足2.2米的部分,按其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不足1.7米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给予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配套统筹安排。

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设施,拆迁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综上所述,海口企业征地补偿标准,对于拆迁曾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等,应当按照从置价格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有阁楼的,阁楼净高在2.2米以上,按照全部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净高在2.2米以下1.7米以上,按照50%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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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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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
(一)、
(二)、
(三)、
(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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