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误工费食宿费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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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等于交通费加住宿费加伙食费等于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乘以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乘以天数;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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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如果没有商量好怎么赔偿就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双方的纠纷当事人的损失不可能单纯的就只有实际造成的损失还可能附带的在后期的生活中损失了相应的薪水以及因为诉讼而花费的食宿费用,那么, 交通事故起诉误工费食宿费怎么计算?

一、交通事故起诉误工费食宿费怎么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与在当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相比,会发生额外的交通费用,并且在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能立即住院时,会发生额外的食宿费用,这其中还包括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这与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不同的开支项目,因此应单独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受害人应获交通食宿费用的赔偿,以其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 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 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食宿费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第4款后半句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 第9项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第10项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23条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中未明确规定陪护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的赔偿金额及人数限制,对此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所必需的陪护人员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予以赔偿,其数额按照上述标准计算。

在诉讼的过程中涉及到所有赔偿费用都需要结合实际来判断,而对于当事人的损失法官也会做出最客观的认定,尤其包括误工费和食宿费等这些非直接性的损失就更加需要有证据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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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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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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