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属于夫妻共有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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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退休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可以双方书面约定属个人财产或部分属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三)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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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夫妻之间对财产的问题先前有一个明确的约定,也并不一定就会对婚姻关系产生什么影响的。如今有很多家庭两个人的收入根本就不存放在一起,比如说约定男方负责孩子的学习费用,而女方的经济收入负责家里面的各种开销来源,这些做法都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有人关心的问题却是退休金属于夫妻共有的依据是什么?

一、退休金属于夫妻共有的依据是什么?

退休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可以双方书面约定属个人财产或部分属个人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按《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此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分割?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而给予的补助。由于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而且我国目前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这方面的赔偿还很有限,因此,这些费用应由受伤害人个人支配、使用,属一方个人财产。

《民法典》中只列出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实践中,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除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外还有其他各项费用,如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还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对这些费用不能因为《民法典》或司法解释未具体列举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财产范围之外,也不能仅仅以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而一概认定为夫妻特有财产。应全面理解本项的两层精神含义:一是必须是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费用。二是这些费用必须以赔偿为目的,如上述费用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虽系因受伤获得,但赔偿的对象不是受伤者本人,而是原本可依靠受伤人的抚养生活的人,这笔费用最终归被扶养人所有,不应计入一方个人财产。

如果先前两个人对于退休金的这一部分并没有什么明确的约定,那在法律角度上来说退休金属于夫妻共有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实际上已经达到退休年纪还要离婚的男女双方真的特别少,如果人到中年或者刚结婚酒离婚这些情况,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尚且都谈不到退休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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