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拒绝做司法鉴定应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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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做法违法,可以去相关的部门进行举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法院拒绝做司法鉴定应该如何处理?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司法鉴定对于整个诉讼活动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毕竟司法鉴定可以帮助法院在一些事实的问题方面做出准确的判断,当然确实也存在着法院拒绝做司法鉴定的状况,这个时候很多人想了解,法院拒绝做司法鉴定应该如何处理?

一、法院拒绝做司法鉴定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在我们国家,如果法院拒绝做司法鉴定的话,那个人可以提出相应的司法鉴定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此鉴定必须对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笔迹鉴定,亲子鉴定等等,对方拒绝配合,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此时应当推定申请鉴定一方所主张的待鉴定案件事实成立。因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得到法院准许时,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鉴定才能完成其举证义务,其拒不配合鉴定,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它的科学性、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审理。为此,《证据规定》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还原事情真相,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被鉴定人却拒绝配合的,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目前还是法律规定的盲区。

二、被鉴定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原因

1、客观因素。司法实践中,一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主要是针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司法鉴定书。在重新鉴定申请被依法准许后,被鉴定人往往会以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鉴定人员资质合格,该鉴定结论客观有据为由予以抗辩,并拒绝进行重新鉴定。

2、心理因素。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可以由法院委托、当事人自行委托、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其中自行委托鉴定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出于各方压力、人情世故等因素的考虑,有些鉴定结构做出的司法鉴定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在一方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出于人的本性,当事人往往会出现害怕重新鉴定改变原先鉴定结论的心理,因此,他们以没有时间等各种原因搪塞,拒不配合进行重新鉴定。而且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客观上被鉴定人摆脱了“心理负担”。也有的当事人担心每个鉴定机构人员素质不同、看法不同,可能会对相同的伤情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为此拒绝配合重新鉴定。

3、立法因素。重新鉴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能滥用,为此,《证据规定》对重新鉴定的申请条件以及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准许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即只有当时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才能进行重新鉴定,由于鉴定结论对审判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对重新鉴定一般会予以准许,但被鉴定人往往视此为“救命稻草”,拒不配合重新鉴定。

首先小编在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事情,法院拒绝做司法鉴定,个人可以向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提出申请,除此之外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对方不配合做司法鉴定,拒绝做司法鉴定的原因包括什么。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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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妻子同意做亲子鉴定,而且鉴定结论证实了你的疑心,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如果妻子不同意做鉴定,你应当想办法从其他方面举证。若你能提供足够证据或从其他途径查明小孩确实非你和妻子所生,那在判决你们离婚时,你不但可以拒绝抚养孩子和承担抚育费,还有权向妻子和孩子的生父追索因抚养孩子所支出的费用。
夫妻两人离婚,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时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怎么处理 高某(男方)与乔某(女方)通过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儿子的出生,使本来平淡的家庭充满着欢声笑语,幸福的一家三口很是令人羡慕。儿子日益成长,亲朋好友和邻居偶尔冒出一句“这胖小子很像他妈,不怎么像他爸”,高某并不在意。高某的三口幸福家庭在一次酒会上被人们谈起,高某听了心里甜甜的,“你儿子都不像你,你要弄清楚是不是亲生的”,朋友的一句话让高某跌进了谷底。带着疑问,高某去医院做了生殖功能检测,诊断患有先天不孕症。高某偷偷拿着儿子的毛发和自己作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高某与拟儿子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生父子关系。高某伤心至极,向提出离婚诉讼,儿子由乔某抚养,乔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乔某不认可高某私自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亲子鉴定,乔某以不能伤害孩子为由拒绝重新作亲子鉴定,乔某同意离婚,儿子由其抚养,但高某承担儿子抚养费的一半。 【分歧】 对于乔某拒绝儿子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如何确定高某与拟儿子之间是否存在亲生父子关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 一、高某提供其有不孕症诊断证明和DNA亲子鉴定结论书,高某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乔某不认可高某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却拒绝儿子重新作亲子鉴定,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应依法推定高某和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意见 二、亲子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出发,是否重新作亲子鉴定应该充分尊重父母双方的意愿。一方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慎用证据推定规则,如果推定错误,将给家庭带来不利后果。因此,不可推定高某和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 一,理由如下: 一、原告高某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高某主张其与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证据。高某提供了其患有先天不孕症的诊断证明和不存在父子关系的亲子鉴定结论,高某已经完成了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人乔某否认原告高某主张的事实,但没有提供相应反驳的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 二、乔某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人乔某否认原告高某的诉讼主张,但没有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或提出重新鉴定,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告高某提供其患有先天不孕症诊断证明的证据,证明其患有不孕症,生育是不可能的了。除此之外,高某还提供了其与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的亲子鉴定,这已经充分证明了其所主张的事实。本案中,高某的举证所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依法认定该事实存在,即高某与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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