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乙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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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乙类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部分支付费用的药物,使用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

医保乙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当今社会,看病医保问题已经成为了时下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对于医保体系来说,其内容以及标准需要伴随着医疗内容而不断进行着更新与变化。在药物方面就有着甲类与乙类的区别。那么医保乙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下文中就进行了说明。

医保乙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医保乙类是指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部分费用的药物。使用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

乙类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部分支付费用的药物,使用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

医保目录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筛选的,甲乙类是按照疗效价格比确定的,也就是说疗效确切且费用低廉的均被列入甲类,不需自付.而乙类基本有自付比例,同一种药在不同的省市自付的比例不同。具体由各地方定;还有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医保乙类品种有调整权利,调入和调出总量控制在品种数量的15%以内,而各地均无权对医保甲类品种做调整.

医疗保险目录对于销售的意义,是通过医院促销模式下来进行行销。很多患者就医是有医疗保险的,但不在医疗保险目录上的品种不在报销范围内,需要自费解决。所以没有进医疗保险目录的品种在医院的销售会受到量的限制,而在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然可以突破患者的心理瓶颈了。而且很多医院也是公费医院,对进药有相关规定。是否为保险目录就是很重要的。

特别说一点,医疗保险目录是劳动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这也是中国特色。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目录的甲类乙类和OTC目录的甲类乙类有时会被混为一谈,这两个目录是完全不同的销售模式,所以在研制品种的时候这些问题都应该考虑到,因为每个企业的销售模式都不相同,资源优势是不同的。不考虑销售具体情况的研制很容易导致品种闲置,这样的例子很多。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相关情况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在经过不断的调整与完善之后,药品保障范围有所扩大。调整后的新版《药品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品种共2151个,相较老版的药品目录增加了260个药品,为解决人们看病难的问题迈进了一大步。

提出抗生素分级原则

新版《药品目录》共作了843个限制,包括险种、医疗机构级别、适应症限制等,比2004版的《药品目录》提高了12个百分点。

“我们在对15万人进行用药调查时发现,‘三素一汤’用得最邪乎。”姚宏说,“‘三素’指的是抗生素、维生素和激素的滥用,‘一汤’指的是个别地方见人就输液的情况。所以此次我们按照抗生素分级管理,提出分级原则,明确了哪些抗生素是在其他抗生素无效时才能用;哪些抗生素是在有细菌学支持时才能用;哪些抗生素是在急重症或在上级医生或医院的指导下才能用。”

甲类药品可100%报销

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里,甲类目录是保障目录,其中的药品是100%报销的。据了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全部列入了新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

而对乙类目录中的药品,各地有15%的调整权。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对乙类药品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也就是说,乙类药品不一定能100%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不分甲、乙类的,全部可以报销。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抗疟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从上文中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医保乙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该问题来说需要与实际的要求标准相结合。按照规定来说,乙类药物所指的是在医保范围内所能够报销的部分药物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医保系统关于药物报销还提出了抗生素升级等内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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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视听资料的特性: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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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4、证人证言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提交证言,证人不出庭,未经原、被告双方和法官质证,其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询问质证的,其证言可以被法院采信。证人证言在离婚案件中体现的特性是:
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
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
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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