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青山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民商事、刑事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律师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这一执业理念,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案件简情
某建筑公司中标X县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后,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其名下承揽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干挂石材及安装交由装饰公司施工。案涉工程于20XX年X月竣工交付,经结算尚欠工程款455,000元未付。诉讼中,建筑公司以合同加盖的并非备案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郭X则主张仅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办案思路与策略
许青山律师接受装饰公司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固定核心事实,仔细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锁定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针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许青山律师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表见代理。同时,他明确法律关系,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利息起算问题上,许青山律师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否定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许青山律师稳扎稳打,坚持一审事实与法律逻辑,驳回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青山律师在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彰显了他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深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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