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缴纳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一系列的税收。税收也是国家很大的一部分经济的来源。因此,偷税漏税会受到严厉的打击。土地使用税征税时间怎么进行起始时间的计算,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土地使用税征税时间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规定
土地使用税征税时间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起止期限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为准)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直至将所有房产出售完毕。
在日常生活中,税收的征缴是非常重要的,会成为信用的一部分。我们国家对失信人员活动进行了很多的限制。如果是企业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让我们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土地使用税征税时间在很多的法律条文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具体可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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