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联系信息公开条例适用的主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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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佳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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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用主体是政府或者是一些社会性质的服务组织,主体一般都是为了人民服务的公益性的或者是国有机关国有企业这样的特殊性质的主体,之所以信息公开就是希望整个工作的过程,对于人民来说都是透明的。
政府联系信息公开条例适用的主体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政府的一些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方面可以增加相应的透明度,另外一方面有利于普通老百姓参与到,相关的事务当中,当然很多的老百姓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清楚,比如说他们想要了解一下政府联系信息公开条例适用的主体是什么?

一、政府联系信息公开条例适用的主体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的内容:

一是行政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国家信息公开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首先小编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政府联系信息公开条例适用的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以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一些组织等等,除此之外,也给大家将具体的法律条文列举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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