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合同法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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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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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合同法是什么意思

生活当中所有的书面合同都是双方存在合作交易的法律表现形式,而且现在的合同其实也是属于特定商品经济下的一种产物,书面合同已经潜移默化的进入到我们生活当中的很多方面,所以说注重对合同的管理当然也是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有序发展的。可能也只是有极少部分的人员不了解在我国合同法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合同法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合同法也是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合同法就是要针对在生活当中所签订的以合作为目的达成的书面合同进行统一的法律约束的,从合同的设立到最终的终止都要参考我国的合同法去解决。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当中的约定如果和合同法有所违背的话,实际类似于这种合同就很有可能被法律上认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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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长期债券,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这种债券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每年或每半年按票面利率支付持券人利息,到期时归还持券人本金。
我国最早发行的息票债券是1996年第六期记帐式国债。其期限为10年,票面利率是
1
1.83% ,每年6月14日支付利息。最近发行的息票债券是2002年4月发行的记帐式国债,期限为10年,票面利率为
2.54% ,每年4月18日支付利息。
其中:
P为债券价格,单位:元/百元面值;
C=票面利率(年%)×面值(元/百元面值);
为买方收益率,单位:年%;
为买方自买入至持有债券到期整年利息支付次数,不足一年部分不再计算;
为从买方自买入结算日到下一个最近的利息支付日的天数;
息票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的计算:
其中:
P=息票债券价格
C=年利息支付额
F=债券面值
=据到期日的年数
对于一年支付一次利息的息票债券,我们有下面的结论成立:
1、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平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等于息票利率。
2、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折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高于息票利率。
3、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溢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低于息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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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运输建设规划也是运输发展政策的重要内容,运输政策需要通过建设规划来体现和执行,例如,公路水路“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就是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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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信贷政策是国际给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企业的资金使用政策。其政策的优惠主要体现在资金使用时间、利息和条件上的各种优惠。例如,国家以较低的利率贷款给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水利设施、港口设施、物流基地设施等的建设,在水运业发达的新加坡、韩国,延期贷款或优惠贷款利率被普遍用于扶持造船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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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是国家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所进行的一种强制性的分配,是国家财政政策的最主要的工具。通过税收不仅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通过税收的增免以及税种、税目、税率的变化可以实现资源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各国都对交通运输业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以推动运输事业的发展。例如,世界很多国家在对铁路征收营业税时实行低税率,具体为中国3%、3%、法国1.6%、日本1.5%、德国0.49%、瑞典0.12%、比利时0.013%、英国0.01%。另外,我国对城市公交、城乡公交运营也实行减免税收等政策进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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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国五条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新国五条 1、新国五条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职责,各地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房价控制目标,更加贯彻落实确定的各项调控政策,房价过高的地区要加大调控力度,着力改善供求关系,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2、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政府投入和贷款支持力度,确保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11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要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分配制度和退出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管理科学有序。 3、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住房限购措施,遏制投机性购房,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已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必要的限购措施。 4、认真落实的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投放。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抑制租金过快上涨。加强市场监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新国五条对楼市的影响 1、对天津房产的蓝印房冲击较大 新国五条出台后,大连等一些城市开始了买房送户口的尝试,这就势必会造成对天津的部分冲击。而天津的蓝印房分布于天津的几个远郊区县,这必然会带来远郊区县房产需求的减少,因此对于远郊县房产市场影响颇大。 2、对于市区内的楼、门面房、小产权房是间接利好 随着三四月份各地对于新国五条的落实,具体的政策出台可能各地根据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会有所不同,但征收差价部分20%个税的提法更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按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房产交易的差额个人所得税一直是免征的,但上次调控以来,对转让五年以上,且是家庭自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年以内按出售价扣除原价和合理费用后的20%缴,这次新国五条没有提五年以上免征的说法。 这是引起社会巨大恐慌的根源。但一旦房屋按出售价扣除原价和合理费用后的20%缴的话,一下子使住宅的交易税费跟楼的交易费用一样了,那么以往楼大的弊端就是税费高,往往建在城市的核心区,但房价卖不上去。主要原因就是再次交易税费较高抑制了这方面的。 如今纯住宅产品的税费跟持平后,楼的地理位置就显露出来了。或许新国五条会炒热楼,这对楼、门面房乃至小产权房都是一种极大的间接利好。 3、对新房市场是一种直接利好 根据第二条的分析,二手房的交易会被20%个税一夜之间把预期交易价格提升了25%,这就为新房的价格提供了上升空间。但往往新房是建设在城市的郊区,各项配套较之二手房有较大的缺陷。城区中有较好配套的二手房仍旧是稀缺资源。 但城区中建设年代较旧配套差的二手房可能会遭到市场的抛弃,逐渐形成贫民区或败落。这是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值得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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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买车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在绝大多数的地方给车辆上牌照的时候也根本不需要专门提供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况下,买车是根本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的,除非自己买车是贷款买车的,因为银行需要劳动合同的证明收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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