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2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房产登记权利人,是房子的主人,登记义务人是,配合权利人完成初始登记的义务人。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就属于房屋的权利人,那义务人就是当初我们在办理房产登记的时候,一般是开发商有义务去协助业主登记的,当然,房屋权利人有的时候收到他项权证的约束,他项权利人也有权处置房产。
{ArticleTitle}

实际上,在政府不断对我国的楼市加码调控之下,像是西安,太原等这些城市的楼房的销售还是非常的火爆的,土地市场投资过热,包括民众们排长队购房的现象再一次成为了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所以在房屋买卖的这一点,其实很多普通民众需要了解的内容还是非常的多的,比如说有些人就不清楚房屋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概念是什么?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房屋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概念是什么?

房产登记权利人,是房子的主人,登记义务人是,配合权利人完成初始登记的义务人。

1、根据《民法典》(.1.1生效)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公示原则是为保护交易安全,提高效率而在不动产交易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2、但是有些不动产的归属争议并不能适用该原则,如错误登记,挂名登记,未予以登记等均应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应的证据加以认定。

3、房屋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凭证,是判断一套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的标准就是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4、因此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必然结果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被借名人享有产权人的全部权利。

5、如果买房人要求被借名人过户而被借名人拒绝过户,除非买房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买房屋的出资事实,否则买房人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二、预告登记为房屋权利人指的是谁?

房屋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就是预告登记的申请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后的房屋产权归谁,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归开放商。虽然已经进行了房屋预告登记,但是因为没有进行最后的过户,所以此时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开发商,但是这种产权是不完全的,在没有卖房者的同意情况下,开发商不具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由于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更加杜绝了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情况下取得该房产的可能,如果其他人去过户,则房管局会发现该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从而不会再为其他人办理过户。

(二)预告登记的保护期间有限制。《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而买房人务必要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正式过户,否则法律将不再保护。

其实房屋权利人这也很好理解的,我们在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就属于房屋的权利人,那义务人就是当初我们在办理房产登记的时候,一般是开发商有义务去协助业主登记的,当然,房屋权利人有的时候收到他项权证的约束,他项权利人也有权处置房产。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6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8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房屋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概念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8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1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0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2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1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3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0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0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3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2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5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8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2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5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8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再婚的概念和定义
再婚: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双方离婚以后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为前提的,如果不终止原婚姻关系又结婚,则构成重婚。
10w+浏览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安全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
(1)消费者;
(2)潜在的消费者;
(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纯粹的,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上述第三种类型即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被告人的概念和义务是什么?
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原告人”的对称。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同样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高利贷的概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高利贷(又称放数)指要求特别高利息的贷款。高利贷债权人通常称作大耳窿或。由于高利贷在很多地区是非法或受很大的法律限制,这些契约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非法的高利贷借款契约不受法律保护,契约很可能在法庭会被宣告无效。 高利贷的影响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巨大甚至是终身的。因而极易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概念,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律师回复]
一、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概念告知义务,即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将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义务,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告知义务的承担与履行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本无影响,不论当事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只要保险合同具备成立的条件,即告成立。告知义务的违反,由于告知义务的主体不同后果也不相同。
二、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法律无明确规定,但从《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保险人未明确说明其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款就不产生效力的后果来判断,法律对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违反在主观要件认定上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保险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未尽说明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尽了说明义务,均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由于保险人没有进行说明合同条款或其他事项在合同中的地位,或对合同的影响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也不相同。
(一)保险人未对其责任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保险人的责任免除范围就是被保险人的自提风险范围。为防止保险人通过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而任意扩大责任免除范围,从而产生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公平的条款,各国对此都加以特别的限制。我国也采取了这一通行的做法,把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作为该款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说明的,免责条款就不生效,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故仍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二)保险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132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于一定数额的罚款”。
(三)保险人未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明确说明的,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约束力。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险种不同,保险人承保的条件也不相同。如果保险人对某一险种的承保条件有特别规定的,如人身保险中关于被保险人是否进行体检的要求,因保险金额的大小而不同,只要保险人未将这些特别规定告诉投保人,对投保人就没有约束力。即使按照保险人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应当体检而没有体检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要求赔偿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责任。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有哪些
一、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当然,这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相对终止,是由于合同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
2、后合同义务不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一种强行性义务。
3、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务,就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后合同义务的概念
1、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2、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
作为大陆法系中合同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在合同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义务群,它要求交易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后合同义务正是这个义务群中重要的一部分。
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合同义务与法定合同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而言,它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依法不得不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即非约定合同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归属于法定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5、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其大致分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 、忠实义务及义务等。
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合同义务(生效前)、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和合同中义务(即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后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6、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正是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所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8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附随义务和间接义务的概念是什么
附随义务的概念就是根据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的一些交易习惯而形成的通知、保密等义务,而间接义务就是我们不能请求对方履行某些义务,在对方不履行的情况下也不会产生任何的违约赔偿责任,相应的后果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间接义务其实就是不真正义务。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有哪些
一、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当然,这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相对终止,是由于合同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
2、后合同义务不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一种强行性义务。
3、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务,就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后合同义务的概念
1、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2、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
作为大陆法系中合同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在合同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义务群,它要求交易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后合同义务正是这个义务群中重要的一部分。
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合同义务与法定合同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而言,它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依法不得不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即非约定合同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归属于法定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5、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其大致分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 、忠实义务及义务等。
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合同义务(生效前)、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和合同中义务(即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后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6、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正是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所在。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68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有哪些
一、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当然,这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相对终止,是由于合同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
2、后合同义务不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一种强行性义务。
3、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务,就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后合同义务的概念
1、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2、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
作为大陆法系中合同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在合同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义务群,它要求交易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后合同义务正是这个义务群中重要的一部分。
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合同义务与法定合同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而言,它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依法不得不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即非约定合同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归属于法定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5、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其大致分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 、忠实义务及义务等。
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合同义务(生效前)、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和合同中义务(即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后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6、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正是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所在。
请问继承权中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哪里,具体是怎么样的,我想咨询一下继承属于义务概念吗,谢谢
[律师回复] 我国《继承法》充分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继承范围顺序上。
继承中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哪里?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上,两个继承顺序的划分依据,不仅是血缘关系、亲属关系,而且还有权利义务关系。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本无继承权,《继承法》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享有继承权,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也是依据双方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而确定有无继承权。
(3)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有些人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对死者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法规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严重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剥夺其继承权,使之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
(6)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们接受遗产的权利。
(7)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 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8)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必须同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不能只享受继承权利不承担继承的义务,但清偿税款和债务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但是,有些规定就不是机械地适用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例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继承时,应当予以照顾 (13条),这里就包括因年老体弱或者残疾,或者未成年等原因,未能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那些继承人,还是能够得到比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较多的遗产。 又如,第 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继承份额。”胎儿不还未出生,自然还谈不上尽什么义务的问题,但为了保障他们出生后的生活,也给保留应继份额, 这样才能保护这些特殊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遗产的经济效用。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衡量证明主体利用证据证明的活动是否达到了要求以及具体达到了何种程度的准则和尺度。换句话说,证明规则就是在诉讼案件中已经确定的一把尺子,当事人的证明程度跨越了该尺,则这项证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认定为真。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8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先合同和后合同义务概念是什么?
先合同和后合同义务概念是: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义务。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专利代表人的概念?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代表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表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除《专利审查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 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 2、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 3、完成本实用新型的目的; 4、达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产品实用新型要求详细描述产品的结构组成; 5、附图(一定要求有附图):能清楚看到产品的结构,分清各零部件的连接关系,可是分解图、剖面图等; 6、具体实施例(完成本实用新型的具体的实施方式); 7、本实用新型能够达到的最佳效果; 8、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个人签字; 9、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提供清楚的申请人名称、详细地址、电话、邮编、设计人名称等材料。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368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专利代表人的概念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代表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表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除《专利审查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 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 2、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 3、完成本实用新型的目的; 4、达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产品实用新型要求详细描述产品的结构组成; 5、附图(一定要求有附图):能清楚看到产品的结构,分清各零部件的连接关系,可是分解图、剖面图等; 6、具体实施例(完成本实用新型的具体的实施方式); 7、本实用新型能够达到的最佳效果; 8、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个人签字; 9、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提供清楚的申请人名称、详细地址、电话、邮编、设计人名称等材料。
公司治理概念的定义分歧
[律师回复] 公司治理概念的定义分歧
既有国际组织对公司治理的定义,也有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总的看来有以下几种。
强调公司治理的相互制衡作用。如吴敬琏、吉尔森和罗(Gilsonand Roe)。认为所有者、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力制衡是实现公司治理的关键。只有公司内部之间明确了责权利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才能被建立起来。
强调企业的所有权安排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如张维迎。公司治理在广义上就等同于企业所有权,而企业所有权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使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互对应。只有这样,才能对公司中的个体性成最大激励。最终使得公司作出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强调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如杨瑞龙。李维安、世界银行等。企业治理结构表现为一系列契约的集合。这些契约签订方不仅有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还应该包括消费者、投资者和债权人。因此企业很好得履约,不应当只去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还应该照顾到市场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强调市场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如林毅夫。企业要获得健康发展。最主要是看能否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利润率,一个合理的市场利润率恰能正常反应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水平,这种市场监督和约束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强调科学决策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如李维安。公司治理不是为制衡而制衡,衡量一个治理制度好坏的标准,不仅仅是看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状况.更主要是如何使公司最有效的运行.如何保证公司各方参与人的利益得到维护满足。“公司治理的目的不是相互制衡。至少最终不是制衡,他只是保证公司科学决策的方式和途径”。
强调法律在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主要为法商管理学派。治理是目的,法律是手段,通过对法律的运用和操作,以及从法律层面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以寻求解决的办法。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公司治理定义的分歧之处在于公司只能对股东(出资人)负责,还是应对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等等一些列利益相关者负责。围绕前者出发。
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内部治理,强调公司内部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围绕后者。公司治理是一套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一系列约束和激励机制。各种国际组织倾向于从宏观角度来定义公司治理。要求公司治理的范围应扩充到公共政策方面.强调公司治理的好坏关涉到宏观经济的稳定。由此认为公司治理应该对整个社会上的利益共同体负责。而有些学者则从微观角度定义。认为公司治理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强况下,出资人如何保证最大化其投资收益 公司为了最大化其股东收益。在必要情况下施行有损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措施是合理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非诉讼类 > 房产查询 > 房屋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概念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