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利人这实际上是随着人们对于房子的产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开始关注到的一个问题,因为也只有房屋权利人才有资格在合法的范围内去依法使用该套房产的。实际生活中有少部分人提前不做功课,所以在买房的整个过程当中可能都是有些被动的,甚至不排除根本连房屋权利人的概念是什么都不知道的。
一、房屋权利人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具体是指:
1、占有;就是对房屋实际上的控制和支配。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己来控制和支配这一房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让非所有权人来控制和支配。
2、使用;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来利用。如房屋所有权人按自己的意向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开设商店或办公。
3、收益;就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合法的物质利益。如房屋所有权人把房屋用于开设商店,就可以从经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这些利益中有一部分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又如把房屋出租给他人,可以按期收取租金,租金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收益。
4、处分;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对房屋的处置。这种处分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事实上的处分,如将房屋拆除或翻建、改建;二是法律上的处分,如将房屋出卖、赠与他人。
二、预告登记为房屋权利人指的是谁?
房屋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就是预告登记的申请人。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后的房屋产权归谁,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归开放商。虽然已经进行了房屋预告登记,但是因为没有进行最后的过户,所以此时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开发商,但是这种产权是不完全的,在没有卖房者的同意情况下,开发商不具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由于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更加杜绝了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情况下取得该房产的可能,如果其他人去过户,则房管局会发现该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从而不会再为其他人办理过户。
(二)预告登记的保护期间有限制。《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而买房人务必要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正式过户,否则法律将不再保护。
处分,占有等各种各样的合法权益,当然房屋权利人也并不一定就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为准的,除非是该套房产不存在任何的抵押关系。成为房屋权利人有很多特定的条件的,包括依法到房管局办理登记,甚至是经过对银行漫长的还贷期结束了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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