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原件给中介风险存在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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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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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准确来说,房产证原件给中介风险几乎是不存在的,中介索取房产证原件的目的也是为了以最快的速度帮助买卖双方实现房屋产权的交易,这是一个善良的目的,对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对于正规中介公司,所有涉及卖方提供房产证的情况,都是正规操作流程(报盘、房屋核验、签合同、打网签、面签及缴税过户等)所必须的。
房产证原件给中介风险存在吗

当我们遇到需要处理转卖的二手房的时候,我们经常会向房屋交易中介寻求帮助,而中介作为第三方能最大程度保障房屋交易的安全。但是在买卖的过程中,中介会向卖房者索要房产证原件以保证房屋交易的速度,那么,我们是否要面临房产证原件给中介风险呢?

一、房产证交付中介办理手续有风险吗?

对于正规中介公司,所有涉及卖方提供房产证的情况,都是正规操作流程(报盘、房屋核验、签合同、打网签、面签及缴税过户等)所必须的,是没有任何风险的。  为什么安全?

1、 操作流程规范化、透明化

对于大型中介,房屋买卖流程更加规范透明,各个环节衔接快速紧凑,操作业务更加熟悉可靠。同时大型中介公司对员工的服务品质以及业务操作有着严格的要求,违反员工守则将会严肃处理。

2、 所有步骤都需经过卖方本人签字确认

在整个房屋买卖流程中,每一个环节的进行都需要买卖双方签字确认。比如专员代替卖方打网签,就需要卖方签署《网签授权委托书》进行确认,所以不会出现中介擅自使用卖方房产证的情况发生。

二、房产证有多重要?

房产证相当于房子的“身份证”,代表着卖方拥有房子的合法所有权,可以依法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对于买卖来讲:没有房产证就不能上市交易。

小产权房、违章建筑等,按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的房产,房管部门不会颁发房产证,同样的也不能上市交易。而对于暂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子,比如新房、拆迁安置房,则需要等到拿到房产证之后才能上市交易。

2、房产证还是进行抵押贷款、赠与或继承的必须证件。

进行房屋抵押贷款,房产证作为房屋归属的直接证明,是必须提交的凭证。而对于房屋赠与及继承,无论是赠与合同的签订以及继承公证的办理,依旧需要提交房产证。

三、哪些情况需要房产证?

以通过中介买卖房屋流程为例,下面这些环节都需要房产证:

1、报盘。

卖方向中介申请卖房,中介所做的登记手续就是报盘,这时需卖方提交房产证原件。

目的:大型的中介公司会对房产证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同时将房屋信息录入公司系统,做好备案。同时也是进行房源展示的第一步。

必要性:在这个过程中,中介负责审核房产证真假,保证房源真实有效。同时对于一些老城区登记的房屋,例如房本地址写“宣武区”,这时中介公司就会有专门的“维护人”辅助办理房本更换手续。

2、提交房屋核验。

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北京全市范围施行存量房房源核验。进行房源核验成为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必须环节。这个环节就需要卖方的房产证原件、房产证照片等必要证件。

目的:进行房源核验有助于保证二手房交易安全,避免一房二卖、虚假房源、查封房等问题房源流入市场。

必要性:进行房源核验是建委规定的必须环节,同时也是开始买卖流程的第一步。进行房源核验之后,核验结果会在建委存档,如果通过则可以进行网签,如果不能通过则无法继续交易。

3、签合同。

签合同包括签定金协议以及购房合同。在进行合同签署时,合同地址需要与房产证地址完全一致,所以需要卖方提供房产证进行地址确认及核实。

目的:保证合同地址与房产证地址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则不能进行网签及以后的流程。

必要性:签合同提供房产证,一方面保证合同地址与房产证地址完全一致,若遇到不一致情况,合同地址必须按照房产证地址填写。之后维护专员会配合换房本,再签署合同变更协议。

4、打网签。

网签即网上签约,一般中介公司会有专员帮助业主打网签。此时需要卖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一般是在签署定金协议及合同时中介公司存留备份,无意外中介不会再次索要原件。

目的:网签是为了让交易流程更加透明,防止“一房多卖”。对于已经打过网签而没有撤销的房子,是不能够再次通过房源核验的。如果网签后交易取消,需要办理网签撤销手续。

必要性:网签是房屋买卖过程中必须进行的环节,而网签合同中的“网签价”,是进行缴税时的“税基”,税费计算都是按照网签价为基础进行计算。

5、面签。

如果买方选择贷款购房,那么必须进行面签。而面签一般需要买卖双方同时到场,需卖方提供房产证原件、户口本等必要证件。

目的:获得银行贷款

必要性:银行会审核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核实卖方房产证真伪等情况,直接影响银行是否能够批贷。同时,面签需要买卖双方在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等文件上签字确认。

6、缴税过户。

缴税过户一般需要买卖双方同时到场,同时会有经纪人以及过户专员的全程陪同。不能到场的一方需办理公证委托书,并携带房产证原件、户口本等必要证件。

准确来说,房产证原件给中介风险几乎是不存在的,中介索取房产证原件的目的也是为了以最快的速度帮助买卖双方实现房屋产权的交易,这是一个善良的目的,对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当然,也有人主张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测中介的目的,担心中介假借卖家的名义行不轨之事,但是理论上这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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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的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哪些原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内部承包经营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加了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经营风险,加之实践过程中操作不当,很容易使双方陷入长期的纠纷之中,抑制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首先要对内部承包经营中风险存在的原因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1.营业权不能转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直接原因。承包股东向发包交付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后,发包将的经营权承包给承包股东,使承包股东在承包期间享有的经营权利。但并不是将发包的经营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了承包股东,而是承包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有行使经营、管理行为的权利,所以,承包股东并非真正享有经营、管理权。由于企业经营上活动包括企业构成部分、组织与顾客、商品、劳务,及与资金供应者的关系等,经常变动,其客体难以量化,欠缺权利所应具的社会典型公开性,尤其是归属及排他的功能。因此,在内部承包经营过程中,经营权中哪一部分完全由承包股东行使哪一部分完全由发包行使并不能做出明确的划分。那么,必然导致在经营权在行使过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于权利的行使人不明确,自然地,产生的相责任人也变得模糊不清,为此,大大增加了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利益风险。而且,一旦经营权在双方“犬牙交错”的行使过程中发生“交战”,利益风险将随时发生。
2.利益之争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作为各方参与人利益博弈的平台,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各方参与人参与活动的本质愿望。然而,分配的利益是有限的,甚至还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为防止参与人不当转嫁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法律设立了多种法律制度,使参与人公平分享利益,平等承担风险。但这些法律制度毕竟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并非的实然状态,其间还不可能杜绝道德风险。内部承包在不改变法人性的情况下,不但要面临股东之间、与代理人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要面临承包股东与发包之间、承包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诚然,在发包给股东承包前,双方对各种风险和利旦怠测干爻妨诧施超渐益都作了一定的评估。但是,若实际承包经营中所产生的风险或利益远远地超过先前的评估,完全突破了各方“心理底线”时,由于此种经营模式缺乏制度上的保障,那么,利益之争的战斗随时都可能爆发。这就是为什么在经营效益超出寻常丰厚和业绩一败涂地的内部承包中,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最容易“交火”的根本原因。
3.潜在风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中最为复杂的原因。承包股东在按约定的发包交付一定的承包费后,承包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的风险将由承包股东一人承担。在承包股东承包经营前,发包已进行了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行为,因此,不可避免遗留下一些隐患。当这些隐患与承包股东承包经营行为相结合而暴发时,责任将如何划分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掌握着的经营管理权,必然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权利,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如,人事变动;资产处置;技术资料的掌握等,虽然这些活动在表面上不会给承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若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采用“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经营方式,自己牟取暴利后,将一个“皮囊”交还给发包。然后用“脚投票”的方式悄然离去,将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全部留给发包。因此,由于对各种“潜在危险因素”缺乏“自我免疫力”,而承包经营又具有一定期限,使得在经营中的各种潜在的风险在发包与承包人之间“流动”,极大地增加了内部承包的风险。
4.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引起法律风险的原因。对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无效说。该观点认为,将以承包合同发包给股东承包经营,实质上是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代替董事会亲自经营管理,该行为违反了《法》和章程关于董事会职责的具体规定,违反了《法》关于治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规定。因此,对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二是有效说。该观点认为,承包经营合同符合《法》鼓励自治的立法理念。尊重商人和的首创精神是培育竞争力的关键。根据法自治的思想,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任何均可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只要发包与承包人达成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承包经营合同,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的契约行为。作为或者营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既适用于传统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适用于现代。三是区别说。原则上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承包属于企业承包的一种,法律允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自然亦应允许承包经营,至少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但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因此,承包经营原则上不应认定无效。尽管内部承包合同有效说已成为一种共识,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上裁判水平的不一,为裁判人员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使承包合同极易产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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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中介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一、找中介卖房会有什么风险? 1、报价有风险 在中介报价之前给房子合理估价,卖方可以询问小区同户型的房子卖价多少,也可以登录网站查询近期同小区、同户型房屋的交易价,再结合自己房屋的装修装修、楼层等合理估价,而后根据中介的建议给自己的房子定价,有的中介,为了让房子卖的快,早拿提成,可能会压低房价。或者有的中介,想卖个高价钱,多一些提佣,耽误卖房时间。 2、独家委托有风险 在你办理独家委托后,中介会承诺一定期限内将您的房子卖出,并给您一定的保证金,若房子卖出去,您返还保证金,若房子没卖出,保证金归您;但在约定期间内,您只能委托这一家公司出售您的房子,若您的房子在其他家出售了,那您需要向该中介公司赔偿违约金。独家委托确实有优势,比如:卖房快(优先推广)、客户多(经纪人更多机会)、更安全(无议价风险,效率高)。 但办理独家委托需慎重,选靠谱、有实力的中介公司能保证以上三个优势。否则不仅房子不好卖,从其他公司交易了,还要赔钱。 3、有信息泄露风险 房子刚刚挂出去,有的房主会接到很多“小额贷款”、“资金周转”、“新房出售”等骚扰电话,这些都是信息泄露。在挂房源的时候,您除了房子地址、姓名、电话外,还有家庭、身份证等信息,因此十分危险。 4、后续尾款难追收风险 二手房交易流程复杂,包括银行免签、缴税过户、办理抵押、物业交割等等,如果遇到不靠谱的中介,一旦签完约,收完中介费,很可能会消极怠工,后续的流程不配合办理,卖方业主很难拿到钱,甚至有追不到尾款的情况。 二、怎样避免中介坑人? 1、卖房前咨询价格:心中有数,根据实际情况,自己给房子定价 除了比较通宵去同户型房子的价格,你还可以网上查询小区历史房价走势。另外,你还可以去找不同中介,以“买家”身份咨询同小区、同户型的房价。 2、多多沟通,防忽悠 中介公司会根据客户的看房情况给卖方反馈,但也可能也会以客户的名义去打压房价的。这时卖方就要根据个人需求再确定一下房子的价格。 不着急价格可比市场价高一点,着急需比市场价低一点。卖方自己稳住,并多与卖方沟通才靠谱。 3、不行换人 一套房子从挂牌到签约,都会有一个周期。比如北京房子周期一般在一个半月左右。如果时间超过2个月,就需要和中介公司沟通了,最好找经理级别的。 只要房子不存在瑕疵,卖不出去无非两个原因:价格高,中介没有推荐。如果是中介不出力,沟通之后还是没效果,再找其他中介公司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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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中介中的风险
1、了解中介公司的信用状况。2、明确委托权限售房者进行授权委托的时候,一定要掌握委托范围以及权限的度,做到合理的委托。3、委托权限期限要合理委托房产中介卖房的话,一定要明确授权的权限,而不是给予无限期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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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手房中介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1、二手房按揭贷款的风险 在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的过程中,中介对银行承担着保证的责任,保证二手房交易的真实性,交易资料的合法与真实性,以及抵押合同未办理前借款人违约时的保证责任。所以,中介需要做到全面了解出售房产的相关资料,以及客户的还贷能力等问题,在没有百分之百把握之前不要轻易对于客户提出的贷款额度及年限等问题作出承诺。 2、虚报成交价引起的风险 有些人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会要求中介虚报成交价,主要分为“高报 ”与“低报”两种情况,“高报”是为了在向银行贷款时能够争取到更大金额的贷款,“低报”是为了逃避有关的税费。这时,中介在交易中起着见证的作用,对成交价也有见证的责任,因此都需要担负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遇见这种情况应该向客户说明清楚并争取签订免责条款。 3、伪造签名的风险 有时由于一些经客户签名的文件因某种原因不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中介可能会因为怕麻烦就直接伪造签名,结果后被相关部门退回,影响了交易进度,还引起了客户不满,从而造成客户在交易中途突然决定取消交易、不支付服务佣金等情况的出现。这样的方式不仅给自身造成困扰,也会给公司带来形象和利益上的损害,因此不适宜使用。 4、房源保管的风险 卖家在将房源委托中介公司进行销售或租赁时,会将该房源的钥匙交予中介公司保管、使用,这样一来,中介公司就要承担该房源的保管风险,如果该房源发生失窃或是被人为损坏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都会由中介公司负责赔偿,尤其是一些价值不菲的房源,中介就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中介在接受房源的钥匙时,应针对房源保管的责任承担问题等,与卖家签订有关协议,尽量规避房源保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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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
[律师回复] 1、不能正常还贷
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拨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银行款项拨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决。
2、抵押不能变现
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重缺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
3、质押不能实现
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
主要原因为:
(1)质押无效;
(2)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但贷款款项拔出,但质款未生效;
(3)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
(4)质物的损坏,灭失;
(5)质物被盗窃。
4、保证虚置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
保证的设立应具有法定形式及要件,但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
5、担保无效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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