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否要签明和盖章?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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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入职与离职都是我们在工作中会遇到的,入职时要签订劳动合同,离职时需要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有些情况或是进入到一个新的单位会要求出具与原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签明和盖章呢?这个问题小编查阅了相关资料,将相关内容整理于下文中。

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否要签明和盖章?

入职与离职都是我们在工作中会遇到的,入职时要签订劳动合同,离职时需要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有些情况或是进入到一个新的单位会要求出具与原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签明和盖章呢?这个问题小编查阅了相关资料,将相关内容整理于下文中。

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否要签明和盖章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需要签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和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公司在员工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需提前告知员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事先通知员工,也不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因员工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员工本身并不存在过失,但是由于存在特定情况,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种解除劳动合同方式,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按上一个月标准的工资的替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补偿金的规定

1、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0、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如果没有公司的签名和盖章那么这个证明可能会被其他人认为是作假,所以签名和盖章是必须要有的。另外在解除合同方面,是单位一方提出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情况向单位提出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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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盖几个章?
跟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盖用人公司的公章即可;跟公司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要盖劳务派遣公司的公章。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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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盖什么章?
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必须要盖公章或者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人事章。但通常大多公司只有公章,因此只要加盖了公章,就表明劳动合同是确实解除了的,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从加盖公章的那一刻开始,解除劳动合同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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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的一个员工违反了公司的管理条例,现在要被强制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盖什么章
[律师回复]
一、解除劳动关系的种类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辞退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非过错性辞退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盖什么章?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认为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该法律文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公司的部门无权签订该协议,且不能代表企业行为,如果加盖部门章,可能会导致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是劳动合同,那么要盖甲方公司章,或者公司合同章,不能是其他公司章或者部门章;劳务派遣合同,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盖的是劳务派遣公司的章。
无论是哪方面决定的解除劳动合同,都是有责任的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那么,合同的生效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用工合同是需要加盖公司的合同章,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离职证明盖了劳动合同专用章,离职证明要盖公章吗?
[律师回复] 离职证明上盖的是劳动合同专用章,但新单位要求是公章或者人资章,这样也是比较慎重。因为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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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盖几个章?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盖几个章?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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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面盖章是盖公章还是人事章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认为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该法律文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公司的部门无权签订该协议,且不能代表企业行为,如果加盖部门章,可能会导致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是劳动合同,那么要盖甲方公司章,或者公司合同章,不能是其他公司章或者部门章;劳务派遣合同,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盖的是劳务派遣公司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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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就业证明需要盖章吗问题解答如下, 就业证明没有规定一定要用公司的章盖章,人事部的可以,但要视该证明的内容确定,要做到统一。如就业证明是公司人事部出的,一般由人事部的章就可以,如是公司,盖人事部的章就不合理。就业一般能力一个人的态度、世界观、价值观、习惯;与工作有关的一些能力,主要是指处理与周围的人和工作环境的关系的能力,如怎样进行工作,如何与人相处等;自我管理能力,如决策能力、对现实的理解能力、对现实资源的利用能力,以及有关自我方面的一些知识、对学校所学课程与工作中具体运用之间的关系的理解能力。特殊就业能力是指某个职业所需的特殊技能和环境所需的某种特殊技能,如一个会计必须具备较好的数学功底,护士需要某种特殊的护理技能,美术工作者必须具备色调感、浓度感、线条感和形象感等。一般就业能力和特殊就业能力在职业活动中都很重要。要成功地从事某种职业,常常需要一般就业能力和特殊就业能力的有机配合。如果一个人只有一般就业能力而无特殊就业能力是很难胜任某种职业的,一个不精通医术的大夫又如何能给病人治病呢。同样,只有特殊就业能力而无一般就业能力的人也是很难在事业上取得成功的,一个缺乏团结协作、全心全意的精神,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的人,纵使有多娴熟的职业技术,最终也会成为职业的失败者。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就业能力更为重要。这是因为:
1.社会在发展,科学技术的更新在加快,一般就业能力强的人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在掌握新知识、更新技术方面更具主动性与积极性;
2.从事某种职业必须具备这种职业所需要的特殊就业能力,因此容易引起个人、学校或单位的足够重视,而一般就业能力由于与工作的关系不是十分明显,因而很少被注意到,而事实上,用人单位越来越看重一般就业能力,许多求职者就是因为一般就业能力不强而未被录用;
3.一般就业能力与失业关系密切。许多研究表明,人们失去工作不是因为缺乏特殊就业技能,而是缺乏一般的就业能力。一份有关失业的报告说,失业中的90%的人不是因为不具备工作所需要的技能,而是因为不能与同事、上司友好相处,或者经常迟到。实际上,这些人失业是因为他们缺乏一般就业能力而不是特殊就业能力。平时我们常说的就业能力通常是指一般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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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单位人事部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部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如果属于部门主管以上岗位,可能需高层领导批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 ,工作服 ,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 ,出差报销 ),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 ,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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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上盖的是离职证明,但是离职时要盖公司的章,
[律师回复] 离职证明上盖的是劳动合同专用章,但新单位要求是公章或者人资章,这样也是比较慎重。因为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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