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与某投资公司达成50万元借贷合意,C女士及相关人员履行出借义务。C女士夫妇去世后,其子女A先生、B女士作为继承人起诉要求还款。一审胜诉后,投资公司上诉。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超300件案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她仔细梳理证据,确认转账记录与借据吻合,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诉讼时效抗辩,指出投资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还款承诺使时效重新计算。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其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继承人的债权。
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上诉。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后,分析合同条款,发现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具备履行条件。结合法律规定,指出A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以房抵款条款不应作为扣减货款依据。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采纳其抗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汪育倩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自2019年执业后成功办理200多件民商事案件,其对合同条款的精准分析体现了专业能力。
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与李女士存在婚外恋关系,且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大额款项。张女士委托汪育倩律师起诉。律师协助张女士梳理证据,精准锁定转账金额,扣除重复计算部分。依据民法典规定,指出王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无效。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采纳其意见,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女士返还242894.17元夫妻共同财产。汪育倩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经验丰富,深谙情感纠葛背后的财产争议痛点,此次成功为张女士追回财产,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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