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吊销营业执照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的措施,主要是因为企业所从事的一些行为违反了我们国家行政法律的规定,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个期间很有可能发生一些民事诉讼,对此很多企业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法律规定企业被吊销还可做被告?
一、法律规定企业被吊销还可做被告?
可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的精神进行了确认,该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公司无经营主体资格,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实体上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不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开办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清算责任问题。
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
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由清算主体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以及《企业法》,在限定期限内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法律责任。当清算主体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时间内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客观上致使企业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企业财产,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因此无法全部实现的,清算主体应当对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还没有注销的情况下,它是可以作为法人来存续的,也就是说这段时间可以作为被告,除此之外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清算责任的相关问题,比如清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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