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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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为了更好的惩罚行政违法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主体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如果是其他的没有处罚权的主体执行行政处罚的话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关于治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知识。
治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为了更好的惩罚行政违法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主体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如果是其他的没有处罚权的主体执行行政处罚的话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关于治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知识。

一、治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严格地讲,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是一项程序法上的原则。它来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秉承《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而制定,因此也需要将这一实体法上适用的原则规定其中,以便于在规范执法程序过程中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法》。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反映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措施的深刻内涵。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表明,行政处罚不以单纯的行政处罚为最终目标,不论是财产方面的处罚,还是其他方面的处罚。

处罚的目的和功能,最终要落在诫勉上,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来告诫其不要再实施违法行为,教育其守法,并通过这样的法律活动来诫勉违法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如此,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服气的概率会大大提高,严格依法处罚的社会阻力会大大减少,社会和谐的程度也会得到提升。

为了帮助行政执法者做到这一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以此明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具体规定,作为该法中“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的规定和要求的补充。

可以设想,如果不严格遵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就失去了正确的方向,极有可能出现处罚越重越好,或者能怎么罚就怎么罚的现象,还有可能使处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造成当事人认为罚重了有失公平而抵触,或者因罚轻了对当事人无所触动而再次从事违法活动。

综上所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要依法惩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不能把处罚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唯一手段,而要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精神,通过各种教育手段和途径增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应该看到,有些地方存在的下达罚没指标、处罚就高不就低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除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外,国家工商总局近年来还规定了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等制度。这些制度的贯彻实施,也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关于治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发现行政处罚违反了程序的规定是可以进行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是委托律师到法院行政诉讼,当然,法律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行政诉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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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治安处罚警告的程序有哪些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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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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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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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江西人,最近我打算写一篇论文,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简易程序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理治安案件的重要现实意义体现在:
1·提高公安机关的行政效率,体现了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减轻不必要的负担,节省治安管理成本。公安机关过去在适用治安处罚时,无论何种案件,必须一律经过有关领导批准,现在,执法的人民警察依法拥有了限定性当场处罚权,使职责和权力得到了统一,提高了行政办案效率。
2·当场处罚程序能够迅速解决纠纷,了结治安案件,尽快化解矛盾,当场处罚是便民原则在处罚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二、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
适用当场处罚程序为办理治安案件带来了许多方便,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节省了执法成本,但因其程序简化必然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存在较大局限性。为此,《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程序规定》等法律规范都对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

(一)执法主体具有法定性
当场处罚程序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施,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的人民警察和其他主体都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理治安案件,这是法律对于执法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人民警察查处治安案件的行为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包括直接查处的,群众指控或扭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包括人民警察接到报案赶赴现场后.行为人或证人都在场或双方当事人主动找人民警察要求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如果在非工作时间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将违法行为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正在执行职务的具有治安案件办案权的民警处理,而不能直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罚。

(二)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
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办理的治安案件,必须确有治安违法行为,而且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进行多方查证。其中违法事实确凿,一是指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及性质、程度,二是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当事人所为。根据
《程序规定》,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必须以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限,对其他案件应裁决其他处罚种类,这是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

(三)符合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罚款处罚的幅度是:对公民处20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这一规定表明:当场处罚程序仅限于数额较小的罚款和警告。除此之外的治安处罚,因为较严厉,涉及的案件较为复杂,对当事人的影响较大,故要慎重行事而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下,划定这一罚款数额标准,是比较恰当的,从经济能力上说,单位显然强于公民,不能适用统一标准。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违法行为,通常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其影响和社会危害性都不大,所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四)有法定依据
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不仅要有法定依据,而且法定依据必须明确具体。因此,凡是法定依据不明确不具体的,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五)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范围
《程序规定》第30条第2款,明确了下列四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裁决:
1.卖淫、嫖娼行为: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3.拉客招嫖;
4.赌博案件行为。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卖淫、嫖娼行为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须对行为人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才能确定具体的处罚,其调查取证过程较为复杂;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须进一步查清是否构成犯罪,查清是否涉及经营单位和经营人员,是否还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因为涉及人员较多,情节较复杂,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比较困难,而且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要求严格,所以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进行
三、当场处罚的办案步骤

(一)治安案件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反治安管理问题的解决,关键靠加强对社会成员的教育,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但只靠教育,没有必要的处罚手段为后盾,治安管理也就失去了权威性。当场处罚虽然程序简单,但毕竟是行政执法活动,有其强制性、权威性的一面,也有教育性、警示性的一面。
2.坚持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原则
当场处罚是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活动中的职权,因此要求执勤民警依法处罚,文明执法,适用处罚种类、幅度恰当,合理合法地作出处罚。

(二)治安案件当场处罚程序的实施
1.人民警察的工作程序

(1)表明执法身份。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警察,要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以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这对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是代表所属公安机关进行执法,执法过程是履行公务的行为过程,因此表明身份是表明处罚主体合法的必要形式与条件,同时执法证件也用以确定执法人员执法的范围和职权。当事人有义务积极接受检查和监督,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出示合法身份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

(2)口头传唤行为人或询问取证,了解核实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

(3)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即将对其作出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人民警察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履行告知程序是执法人员的法定义务。当场处罚程序虽然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违法行为尚不严重的情形,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决定仍然是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较轻的当事人不适用告知程序,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当场处罚程序中执法人员仍应履行告知程序。

(4)听取陈述和辩解。执法人员在履行告知以后,还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规定》第31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处罚决定书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当场处罚的主要标志。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决定书有预定格式、并预先编有号码,形式要件既是为了防止假冒,也是为了在治安处罚时表示慎重,更是为了当该处罚决定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证据提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质要件是当场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内容,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公安机关的名称、承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盖章,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6)执行处罚。当场处罚的执行主要是指罚款的执行。当场处以罚款的一般都是当场收缴罚款,特殊情况下通知被处罚人到银行去缴纳。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必须向被处罚人交付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如果违法行为中有违反治安管理非法所得,违法行为人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和违禁品,应当予以收缴,并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不另开收据。收缴的财物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7)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凡是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备案的目的有三个:一是让公安机关了解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制作治安管理处罚档案;二是便于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是为公安机关在可能因该处罚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的答辩提供资料。

(8)凡是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为了简化处罚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只针对当场处罚程序处罚的案件而规定的。
2.被处罚人接受当场处罚的程序

(1)对当场处罚决定书予以核对。凡是被处罚人认可了当场处罚,必须接受,并对法律文书予以核对。

(2)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意见,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3)有权索取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

(4)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罚款。

(5)签名或盖章。

(6)对当场处罚不服,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救济。当场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虽然是数额较小的罚款或警告处罚,但毕竟属于治安处罚,在事后的法律救济上与其他治安处罚是相同的。被处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最近舅舅的公司被检查出有问题,现在要处罚呢,请问一下治安拘留处罚程序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你问的治安拘留处罚程序是:lt;1gt;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必要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lt;2gt;听证。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②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④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专人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lt;3gt;告知。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lt;4gt;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当事人宣布。裁决书应交给被裁决人。治安处罚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将结果通知被侵害人。
  lt;5gt;执行。
  
①拘留的执行: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无正当理由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到拘留所接受处罚或者抗拒执行的,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用,由自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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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
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除“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传播淫秽物品”三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外,对其他各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均可适用警告。
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现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它既不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惩戒作用,适用最灵活、最广泛。
罚款幅度,一般情况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对几种严厉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三种特殊的罚款幅度:
(1)对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3)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元以下罚款。
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强制关押在专门处所,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以示惩戒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它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
拘留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人员一般不裁决或不执行拘留: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人正在患严重疾病或性病以外的传染病的,以及家庭有年迈老人、小孩或者严重病人、残疾人等确需被处罚人扶养、护理的人。
拘留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但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按照“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拘留期限可以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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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行政处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的区别如下所述:
1、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公安民警,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样。
2、适用依据不同
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
3、罚则不同
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
4、适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同
治安处罚适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如:《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等;而行政处罚文书则与此不同,适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5、罚缴方式不同
治安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公安机关执行;而行政处罚中,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
6、执行不同
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权利救济不同
治安处罚的相对人对治安处罚不服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处罚则各有不同,有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在两者间选择,并且选择后就不能再变更;有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朋友的哥哥被处治安行政处罚,他想申请复议。请问治安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治安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一、范 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1.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3.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4.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前,及时报上一级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二、申请条件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行政复议请求;
(4)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手印。

5.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三、程 序
1.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应当登记并于当日转送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2.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该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1)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2)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请求;
(3)是否符合行政复议范围;
(4)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5)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3.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2)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四、要 求
1.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接受口头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警方处理治安处罚有哪些方面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治安处罚警告的程序有哪些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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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治安处罚能否参军,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受过治安处罚能否参军,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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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安消防机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以下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以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会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汉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消防机构对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调查后3日内,消防监督员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达达当事人;
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三、听证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当事人处202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注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全部听证工作应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1、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的次日起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
3、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听证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我同事和别人一起吸毒,被公安局进行管制了,还处了罚金等,行政处罚分什么程序流程呢?
[律师回复]
一、简易程序
  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具体步骤: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
3、制作处罚决定书
4、当初交付当事人
5、报所属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一般程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具体步骤:
  (一)立案:行政主题对控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
  (二)调查取证:
1、行政主体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三)拟定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拟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你好,我的哥哥最近遇到行政处罚要处理,所以我想帮忙一下各位这个公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
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实施程序:
1. 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 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 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 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 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 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 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1. 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 步骤
① 告知当事人有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 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 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征的时间、地点。
④ 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么的除外)。
⑤ 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 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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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记录处罚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治安拘留记录处罚程序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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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治安警告有哪个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治安处罚警告的程序有哪些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我朋友现在在公安部门上班,要开始对一桩超速违章执法,公安消防的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看具体的处罚内容而定
  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消防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采纳。
  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执法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四)属于本机构管辖;
  
(五)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 主管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消防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公安消防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原处罚机构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并由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必须于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属于听证范围的,按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填写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查后确定专人进行初步调查,对需要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构管辖
  第二十五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应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撤销立案决定;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或者销毁证据。
  第二十九条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认为需要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或者认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其个人身份。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法制部门或者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按一般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九条 听证由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人员主持。公安消防机构未设专职法制机构的,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人员主持。
  第四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案件调查人陈述调查材料,指明案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和法律依据。
  
(三)听证主持人就案件调查人陈述的调查材料,分别询问听证申请人、证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核实有关的证据。
  
(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证人及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发问。
  
(五)对案件调查人员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及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听证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辩、质证。
  
(六)听证调查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进入辩论阶段。由案件调查人、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辩论。
  
(七)辩论终结,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总结,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交单位负责人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听证申请人不负担举行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节没有规定的事项,按《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试行)》办理。
  第四章 送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当场交付或者在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当事人已向公安消防机构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四十七条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不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第五十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决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一)对抗拒执行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消防机构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者私分。
  第五十五条 行政拘留的执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结案
  第五十六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向刑侦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于案件执行完毕十五日内写出结案报告,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案件;
  
(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四)向刑侦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本条所列
(二)、
(三)、
(四)项案件的结案报告,应当报同级公安机关和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结案报告,可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下二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
  第五十九条公安消防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法律文书归档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案件有关材料,于结案十日内进行归档。
  第六十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四)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结案报告;
  
(六)检查笔录;
  
(七)询问笔录;
  
(八)勘验笔录;
  
(九)鉴定结论;
  
(十)登记保存单;
  (十一)告知笔录
  (十二)听证通知书;
  (十三)听证笔录;
  (十四)听证总结;
  (十五)送达回执;
  (十六)有关讨论笔录;
  (十七)行政处罚审批表;
  (十八)强制措施审批手续及法律文书;
  (十九)财产处理单据;
  (二十)其他有关材料;
  (二十一)案卷封底。
  第六十一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应当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抽取、增添或者损坏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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