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中,李XX与刘XX原为恋爱关系。双方为筹备结婚共同购置婚房:李XX出售名下房产支付155万元首付款,刘XX以其名义办理贷款300万元。购房后李XX持续还贷,双方共同居住。关系破裂后,刘XX单方控制房屋,李XX诉请确认份额。一审法院以“未能证明婚约关系或彩礼性质”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李XX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这类案件的常见困境在于:当事人往往基于“共同为结婚而买房”的朴素认知,认为出资即应享有产权。但司法实践中,若无书面协议,法院可能将一方出资认定为“赠与”或“婚约附条件赠与”,而主张婚约关系需要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结婚合意及约定时间表,举证门槛较高。一审败诉后,当事人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转换诉讼策略,避免在同一法律路径上重复失败。
二审阶段,代理律师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定性。李同红律师指出,一审将焦点局限于“婚约关系”与“彩礼”认定,偏离了双方共同出资、共同还贷、共同居住使用的事实。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及析产纠纷超过800件,在共有财产分割领域积累了较为系统的证据组织经验。本案中,李同红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主张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这一法律适用路径的转换,直接改变了举证方向。婚约关系需要证明主观合意,而共有关系则侧重于证明共同出资行为。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了李XX的首付款支付凭证——155万元以公司支票形式支付;银行贷款还款记录——李XX通过个人账户持续转账;以及证人证言、税费缴纳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XX合计实际出资339万余元,占总出资额的71%。同时,对方主张李XX出资系“赠与”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具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构成按份共有,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判决李XX享有71%的产权。这一改判结果,使当事人从一审全盘败诉转为获得大部分房产份额。作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婚姻家庭委员会负责人,李同红律师在此案中呈现出的法律适用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反映了家事诉讼中“实务为王”的执业逻辑。诉讼策略的选择——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寻找更适配的权利基础,而非固守当事人最初的直觉路径——往往决定着案件走向的根本变化。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的分手纠纷,长期存在法律定性与证据标准的弹性空间,本案的实务路径为同类争议提供了可参照的操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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