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屋买卖协议签订,过户却成难题
2013年7月10日,原告周先生与被告姚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周先生以399000元购买位于雷波县某镇某路25号底层库房。协议签订后,周先生付清购房款,姚先生也交付了房屋。自2013年8月起,周先生多次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雷波县XX并收取租金。然而,协议约定的过户期限早已届满,被告及第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周先生无奈之下,委托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的罗冰霜律师及贾律师为其维权。罗冰霜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逾50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
二、被告与第三人辩称协议无效
被告姚先生辩称,其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建房补充协议》以房抵债内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应属无效,他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处分,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法履行,三方对合同无法履行均有过错,他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恢复原状、互相返还。第三人雷波县XX则称,被告无权处分房屋,原告诉请客观上无法履行,涉案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且因“两证合一”政策及国有资产性质,无法办理产权过户。
三、法院查明案件关键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雷波县水务局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月4日与被告姚先生签订《集资建房补充协议》,约定将底层库房抵给被告作为补偿。2012年9月、11月,案涉库房两次拍卖均流标。2013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协议,同日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全部购房款。2015年8月18日,雷波县水务局与被告签订《集资建房结算协议》,确认以案涉库房抵扣欠付工程款。2013年9月至2022年8月,原告多次与第三人签订《库房租赁合同》,第三人逐年支付租金。案涉房屋于2012年8月1日办理房产证,所有权人为雷波县水务局。
四、法院认定协议有效,支持过户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房抵债价格高于拍卖价,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适用当时法律应认定为有效。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已付清购房款,被告出具《说明书》确认转让,第三人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应视为知晓并认可该买卖协议,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案涉房屋已于2012年办理房产证,具备合法交易要件,第三人多次向县政府请示办理过户手续,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请求。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过户税费20000元的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金额,法院不予支持,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的请求,因第三人自2014年起多次请示办理过户,被告亦出具情况说明,多方面原因造成未能过户,法院对该诉请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姚先生、第三人雷波县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周先生办理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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