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含义上监护人跟抚养人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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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很多人都对监护人和抚养人产生混淆,我们今天就在含义上监护人跟抚养人的区别进行分析,监护人是代替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履行相应的职责,而扶养人是指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提供保障,我们看一下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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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都对监护人抚养人产生混淆,我们今天就在含义上监护人跟抚养人的区别进行分析,监护人是代替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履行相应的职责,而扶养人是指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提供保障,我们看一下具体的分析。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但 一定不能 是法定继承人 其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的权利.

一、监护人法律定义

监护人

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法定抚养人

被抚养人是抚养关系合并审理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

在与离婚之诉一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被抚养人尽管未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但是是法院审理的抚养法律关系中的抚养费的权利人,故而是具有抚育费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以自己名义申请执行抚育费的资格。否决其具有原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就是确认了在特定条件下被抚养人依法获得的民事权利,国家剥夺其司法救济权。

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被抚养子女是同一诉讼程序的当事人。

(一)被抚养子女是依法享有抚育费的权利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条表明,依据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在一方拒绝履行时,依法享有抚育费权利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权利人依法是相对于承担抚育费给付义务的一方的“对方当事人”;即该申请人是所依据裁判中“当事人”。而抚育费执行案件的权利人是受抚育人,则受抚育人是申请执行所依据裁判中的当事人。

(二)被抚养子女是合并之诉中的对方当事人。《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责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文表明,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之诉,是可分之诉。但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离婚之诉、财产之诉、子女抚养之诉合并审理,在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是诉的客体合并,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几个各自独立的诉讼标的合并进行审理①。据此,依据有关离婚裁判申请执行抚育费的子女,依法属于合并之诉中之“子女抚养之诉”的对方当事人。

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有关子女不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

(一)被抚养人之父母不以子女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在与离婚之诉一并处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两监护人可能存在双方或一方不想承担抚养义务的可能,因而为被监护人利益保护的意思不确定,且存在两监护人在子女利益问题上的尖锐对立的情形,所以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不存在两监护人均以法定代理人角色介入子女抚养之诉,且被法院认知的可能。进一步讲,就子女抚养问题是否对立及对立程度,即使在法院审理中也处于不确定状态,两者哪一方有为被抚养子女利益代理的意思及何时有代理的意思不确定,因而,任一方都不存在以代理名义的可能。因此,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作为当事人,其父母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被抚养子女不以自己名义诉讼。

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概念应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②该定义包容了传统的定义所没有的“要求保护的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是一个创造性的进步,但从逻辑上理解,仍局限于该相对方得以自己名义。由此,被抚养人成为不以自己名义,但是法院保护的法律关系中的相对方,是当事人类别中的一种特别情形。

(二)有关子女是子女抚养之诉的当事人,但不是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据此,被抚养的子女不是第三人的理由分别是:

1、被抚养人未成年时,无论其有否独立请求权,不成立民诉法上的第三人。因未成年人参与诉讼必得监护人代理。但是,上文已提出在与离婚之诉合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其父母不以子女名义进行诉讼。即使法庭征求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被抚养人,随哪一方生活为宜,其也不成立第三人,其没有独立就抚养费多寡及由谁承担发表意见的权利。

2、被抚养人成年但尚未能独立生活时,对抚育费有独立请求权,也不成立第三人。首先,不能成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因为原告、被告所争议的权利依法最终归属被抚养人,而不是某一方争得权利后以之抚养该方。其次,抚育费源自父母一方或双方以自有财产给付,即就抚养费这个客体而言,双方争执的实质,是与抚养权并生的各自应担抚养义务,与成立第三人条件下,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两方中至少一方主张权利不同。

监护人可以是抚养人,扶养人也可以是监护人,但是二者不能够混淆,其履行的义务与职责不同,我们在进行相关事务时,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知,不要闹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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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人含义是什么?
意定监护人含义是由法院选任、并就监护人的具体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的监护人,也是作为监护人的一种形式,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途径来进行具体的选任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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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定监护人与事实监护人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定监护人与事实监护人含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监护人与事实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一、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法定监护人就是具有监护责任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事实监护人
其实就我国民法上来说,是不存在事实监护人这一法律词条的。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监护人详细法定顺序,但由于个体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法定的监护人往往不是儿童或者精神病人事实上的监护人,那么顾名思义,这里的事实监护人就是指生活中实际上对儿童或者精神病人进行监护职责的人。
三、法定监护人和事实监护人的关系
事实监护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监护权,从而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权的变更的前提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并且监护权的变更需要由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最后由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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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如何界定法律含义?
法定监护人法律含义: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如果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一般是他的父母、祖父母或者兄姐,也可以是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如果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的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以及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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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区别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
[律师回复] 如果说不丧失监护权,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说明监护人不能等同于抚养人,则无需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因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实践给我们带来的问题是。对此,可以责令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那么,不与子女共同的生活的一方实际已经丧失监护职责,依照法律其必须为被抚养的人履行的抚养照顾的职责,为照顾方承担责任(实际的连带责任),父母应当与子女共同生活才享有监护权的规则是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其不与子女共同生活就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因为可能出现因实际照顾一方的过错而出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而让与照顾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如果说丧失监护权,没有见法律的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解释在理论上是难以服人的,那又有可能陷入不合理的境地,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无困难,其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一些国家的监护制度中规定,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如果说不共同生活就不具备监护权,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否则。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代理监护人民事活动及诉讼。也并不剥夺其探视权利。我国有关人士认为,而否定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监护权似乎没有道理,比利时曾数次判决孩子在他人监督之下时父母亲解除监督责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离婚后;如果说离婚不否定监护权或监护职责。如法国。从这一问题中,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我们能够发现目前的监护制度存在一些规则不明的缺陷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是两个不能等同的概念,作为确定父母责任的要件、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于有抚养义务的人并不一定是监护人、意大利和卢森堡,离异夫妻可共同承担责任。监护职责主要是指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其身体健康,但是、照顾其生活,离婚就剥夺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的做法就过于残酷和不近人情。需要指明的是;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抚养义务是指与需要被抚养的人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人,没有监护职责并不免除其抚养的义务,遇到了难题。依笔者观点,我国民法典(草案)第25条规定人们在论及此问题时:对于离婚的不负责直接照顾义务的人是否丧失监护权,法律明确要求孩子与父母同生活居住,难道还应当让其承担监护职责。”从规定可知:最高人民规定。而婚姻法的规定并没有否定监护权与抚养义务是两个概念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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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的含义是如何规定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监护权的含义是如何规定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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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区别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区别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区别有哪些
1、什么是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所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还是在争取孩子抚养费方面,都有很大的帮助。
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说,孩子抚养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一种负担,也是一种责任。
2、什么是孩子监护权
根据《民通意见》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另外,《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
所以,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义务。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剥夺,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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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有哪些法定义务,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监护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1、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2、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3、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4、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监护权与抚养权有哪些区别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具体如下:
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3、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对抚养权没有明确的定义,至于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父母离婚孩子抚养权。监护权都要依法得到保障。不能因为抚养权的争夺忽略监护权。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和监护的义务,只是在实践的案件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建议咨询婚姻家庭律师,帮助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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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的含义是怎么规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监护权的含义是怎么规定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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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含什么,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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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如何履行监护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监护人如何履行监护义务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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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含哪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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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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