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顾名思义即双方可以商量一切事项,包括各项钱款、子女的分割、付出问题。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签字同意并且在登记机关完成协议离婚就是有效的。协议离婚的主要分割依据就是离婚协议,在之后的时间内,双方要按照上面书写的内容和法律履行义务。
法规原文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1)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3)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4)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5)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相关分析
对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用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目前存在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该约定实际上是排除了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且是带有人身性质的义务,所以不能用协议来排除,否则无效。
但其实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是有效的。首先,支付子女抚养费只是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形式,但并非是唯一的方式。抚养义务包括多方面,既包括对照顾子女的生活、学习,也包括对子女进行管理、教育。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支付抚养费,因为言语上的教诲、书信上的沟通,在探望期间与小孩的接触等都能够从不同层面履行抚养义务,婚姻法修正后规定的探望权也起到了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从其他方面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保障作用。因此,那种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就排除了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说法是不科学的。其次,在民事法律领域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法不禁止则自由”,法律并没有规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负担是非法的,所以,从法理上讲,当事人可以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来负担。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认了离婚协议中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这一约定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综上,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是合法的。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法律有规定,实施抚养义务的一方有能力抚养又自愿不接受抚养费的,可以写明并履行,但子女单独提出向另一方索要合理范围内的抚养费,法律和法院仍要支持。此时给付的数量要按照另一方收入情况决定。有需要可在律图网站直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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