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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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能够了解土地纳税的一些相关政策,同时我作为我们国家的公民,应该更多的了解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那么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规定,除了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其他以外,都是不属于缴纳的范围,具体来看下文。
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是什么?

我们能够了解土地纳税的一些相关政策,同时我作为我们国家的公民,应该更多的了解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那么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规定,除了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其他以外,都是不属于缴纳的范围,具体来看下文。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2、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4、由上述规定可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物流企业可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3、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需要注意的是,物流企业的、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该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适用对像,有哪些减免规定:

一、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征税范围广,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土地使用税免缴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我们能够知道,属于国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征收范围是哪些,并且小编在这方面也为您做了一些相关内容的解答,这也就能够解释了,什么样的情况是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读者还想了解更多的土地使用税方面的内容,请随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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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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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等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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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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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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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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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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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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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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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至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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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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