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缪先生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然而,才短短几天就被辞退。缪先生不服,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缪先生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缪先生这下犯难了,公司这么多理由,自己能胜诉吗?会不会一不小心就掉进公司设的“坑”里,拿不到应有的赔偿。
收到法院传票后,缪先生委托了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和陈红燕律师。朱秀芳律师有着丰富的劳动纠纷处理经验,她和陈红燕律师第一时间与缪先生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她们发现,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于是,她们围绕这个焦点开始梳理证据,制定抗辩策略。朱律师深知,证据是维权的基石,只有证据充分,才能有力地反驳公司的主张。
在准备过程中,朱律师指导缪先生系统地梳理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针对公司提出的“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而且公司在他入职时就知道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却当时没提出异议;对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这不属于员工确认书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从工资支付情况看,缪先生也不存在无故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通知和施工计划无法证明送达给了缪先生。朱律师精准地找到了公司证据的缺陷和主张的矛盾点。
庭审中,朱律师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她清晰地阐述了违法解除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精准区分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法律边界。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律师的观点,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除了缪先生的案子,还有江先生与李XX的买卖合同纠纷。江先生与李XX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XX买货后未足额付款,出具欠条约定还款事宜。到期后李XX只付了部分,江先生多次催讨无果。朱秀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与江先生深入沟通,指导他整理微信聊天记录、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制定诉讼策略。最终,法院判决李XX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第一,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第二,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第三,在交易中要保留好合同、欠条、聊天记录等证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在劳动纠纷和合同纠纷中,证据是维权的关键,专业律师的帮助能让我们在复杂的法律问题中找到正确的方向。遇到纠纷不要害怕,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案例由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朱秀芳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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