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张云顺、杨艳、阿贵忠等资深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此次接手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更是体现了他们精准的证据梳理能力。
案件背景与困境
2019年4月,云某建设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将粤商厦中水理站及雨水集系统工程交由某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520000元,工期XX日历天。工程于2019年XX月XX日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2020年4月节水施行政主管门竣工验收,质保期于2021年4月届满。然而,发包方仅支付了400000元,尚欠120000元(含质保金26000元)未付。随后,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发包方则提起反诉,要求开具发票、赔偿未开票损失,并以工期延误为由主张违约金52000元,二审中还以诉讼时效已过等理由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某工程公司全部本诉请求、支持其全部反诉请求。
律师的具体动作与观察
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团队接手此案后,张云顺、杨艳、阿贵忠等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们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合同、验收证明、付款记录等大量材料,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在研究过程中,律师们特别关注了诉讼时效、结算认定、工期顺延、竣工验收效力等核心争议焦点。
发现的关键细节及其逻辑推导
在对诉讼时效问题的研究中,律师们发现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根据法律规定,这一行为构成同意履行债务。律师们进一步分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当债务人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债务时,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因此,上诉人的时效抗辩不成立。
对于工期顺延问题,律师们结合司法解释和竣工验收行为进行分析。上诉人与监理、设计等单位共同签署《工程工验收证明》并实际接收工程,这表明上诉人以实际行为认可了工期的顺延。因为按照正常的工程流程,如果上诉人认为工期存在延误,就不会签署验收证明并接收工程。所以,被上诉人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该细节对案件走向的实际影响
这些关键细节的发现和逻辑推导对案件走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在二审中,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上诉人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构成同意履行债务,依法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上诉人与相关单位共同签署验收证明并接收工程,应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被上诉人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应得工程款120000元及相关利息全部得到支持,上诉人关于工期违约金、诉讼时效抗辩等主张均未获采纳。
在这个案件中,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严谨的逻辑推导,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