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在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到了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称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还要求该公司承担诉讼费。
阿XX觉得自己有理有据,提交了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可对于某矿业公司来说,这案子麻烦不小。一方面公司处于破产清算阶段,资金和精力都有限;另一方面,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要是不小心答应了原告的诉求,那后续一系列问题可就更难解决了。
在这关键时刻,某矿业公司委托了丁婷律师应诉。丁婷律师有着12年法律相关行业经验,曾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有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经验。她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
于是,丁婷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强调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指出原告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这一结果不仅阻止了个别清偿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丁婷律师同样展现出了专业能力。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
律师团队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在庭审中,丁婷律师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这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这里给大家提几点法律建议:
第一,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债权,不要随意提起个别清偿诉讼,否则可能会被驳回。
第二,合伙经营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主张分割财产。
第三,遇到法律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梳理案件,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生活中法律纠纷在所难免,但只要咱们保持冷静,积极寻求专业帮助,就一定能找到解决办法。本文案例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丁婷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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